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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新北:过期不等于失效 消协调解获补偿
江苏消费网 (2024-09-11) 来源:常州市新北区消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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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更好招揽消费者,商家通常会推出各种优惠券进行促销,然后这些促销的优惠券往往因为有效期等条件限制引来不少消费争议。最近,常州市新北区消协就调解了一起消费者因饭店优惠券过期造成的消费纠纷。

  今年7月,市民曾女士前往新北区一家饭店消费,曾女士是这家饭店的会员,账户上有这家饭店的一张40元优惠券。用餐结束后,曾女士出示优惠券结账时,却被商家告知优惠券已经过期,不能使用。曾女士表示很疑惑,优惠券上并没有显示优惠券使用时间,商家赠送优惠券时也未提前告知优惠券有使用时间限制,商家说不能用就不能用了?为此,曾女士与商家发生争执,但多次协商无果后,曾女士向新北消协求助。

  投诉后,新北消协薛家分会工作人员立即介入调查。经查,曾女士持有的优惠券并未明确标注优惠的有效期。商家对此解释称,优惠券是去年5月线上发放的,通常有效期为一年,因此按照商家的理解,优惠券已经过期。然而,消协人员认为,商家的常规做法并不能作为已经明确告知消费者的有效证据。经过消协人员的法律解释和调解,商家最终同意退还曾女士40元,双方达成和解。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本案中,商家提供给消费者的优惠券上没有优惠活动的时限,商家也无法举证告知过消费者优惠券有一年的优惠活动期限,容易造成消费者因不能全面了解优惠活动规则,丧失享受优惠活动服务的权利。此外,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于优惠券具有现金抵扣的功能,商家不能仅以优惠券过期为由,单方面拒绝消费者的合理要求。

  新北消协在此告诫广大经营者,在销售优惠券时应明确告知优惠券的有效期,‌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如果就此发生纠纷,‌消费者可以通过拨打市民热线12345等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徐郑殷 张维明 张嘉翔 路科

编辑: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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