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助餐以其形式多样、菜品丰富、营养全面、价格适中、用餐简便而深受消费者喜爱。享用美食本是一件开心的事情,而最近在常州消费者周先生(化姓)这却变了味,这是怎么回事呢?
据了解,周先生去年在常州市新北区一酒店开展自助餐券团购促销活动时,因价格优惠一次性购买了10张自助餐抵用券,共花费990元,之后消费过几次,周先生对酒店的菜品及服务极为满意。后因酒店改造升级,周先生一直没有前往消费。最近听说装修完毕,周先生准备预约消费时,却被告知菜品升级、价格上涨需要补价300元才可享用,“之前同样的情况下去消费,只花了抵用券从没加过钱,价格是说涨就涨的么?”周先生多次与酒店交涉,但磨破了嘴皮,酒店方给出了两个方案:要么补差价享用升级菜肴,要么降级享用普通菜品(比如抵用早餐等)。这两个选择都让周先生无法接受,一气之下拨通了市民热线12345求助。
接诉后,新北消协工作人员介入调查。经查,周先生反映情况属实。商家解释:“因为餐厅全面换新,用餐环境提升,菜品增加很多高价菜肴,饮品也增加了多种酒水,按照公司统一规定价格上涨了不少,周先生的这种情况折算下来,确实需要补差价300元才能使用。”
当被问及是否事前通知、与消费者协商涨价事宜时,商家表示因客户群体大,销售模式多,无法在涨价前一一通知购券用户,仅在微信群里通知了一下。消协人员随即翻看了装修通知,只说明了购买的餐券可按照装修进度顺延使用,并没有提到涨价一说。
根据《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公示方式,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计量、价格、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向消费者做出许诺的,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与许诺相一致。消费者受上述许诺引导而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该许诺应当作为约定的内容。”的规定,周先生团购了自助晚餐券,表明和商家生成了一种合约关系,在有效期内商家应当按照双方达成的约定履行义务。现在商家因自身原因要求涨价已经构成了单方面违约,就此违约行为,商家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在消协人员的明法晰理后,商家认识到了自身存在的不足。经过耐心调解,商家同意周先生之前的自助餐抵用券可照常享用升级菜肴,周先生表示满意。
现代社会是契约社会。在此,新北消协倡导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自觉完善诚信经营行为,用诚实守信打造品牌形象,才可赢得消费者的信赖和认可。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网购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注意保存相关网页、微信记录和付款凭证,索要发票,以便事后维权。(陈文戈 张维明 张嘉翔 路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