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消费网315和解平台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消保媒体

当前位置:首页 » 放心消费 » 消费提醒 >> 正文

消费提醒

以实物为准” 引发消费纠纷 常州新北消协助和解
江苏消费网 (2023-01-19) 来源:常州市新北区消协
阅读:

  近日,消费者孙先生在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某餐饮店点单了一份辣子鸡米饭套餐,在商家宣传的图片上, 辣子鸡套餐配有的蔬菜为青菜,但实际拿到的蔬菜为紫甘蓝。孙先生认为商家存在消费欺诈,向商家要求退款,遭到商家直接拒绝,孙先生遂通过12345热线寻求帮助。

  接诉后,新北区消费者协会新桥分会组织“党员先锋调解队”介入调解。经查,商家店堂内展示的图片对所有套餐内的蔬菜均用的同一款青菜作展示,与实物有一定出入。 商家负责人表示,宣传图片下方已注明“以实物为准”字样,蔬菜根据季节不同以及进货的不同会适当进行调整,不存在欺诈。同时,商家也表示当时消费者是在食用完以后才指出蔬菜种类和图片不一致要求退款或重新单独提供一份青菜的要求,对此商家表示在未食用前提出异议均可进行调换,但食用后表示消费者接受了该套餐内容,无法再退款或更换。对此,消费者孙先生对于商家的说法也表示认可,经过新桥分会的协调,商家向孙先生表示了歉意,双方和解。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同时,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新北区消协提醒广大消费者:大家要理性消费,不要被商家宣传海报和展示图片上精美的商品宣传所迷惑,要警惕海报上是否还有“以实物为准”等的字样,以免被商家“套路”。同时告诫商家在做好广告宣传的同时,还应加强管理,在做好产品细节上下功夫,这样才能真正赢得消费者的青睐。(吴玉姣 张维明 张嘉翔)

编辑:刘灿

分享到: 

【打印本页】【关闭页面】

发表评论

相关新闻

投诉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