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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企业信用管理协会关于印发新修订的 《江苏省企业信用管理协会章程》的通知
江苏消费网 (2022-01-12) 来源:江苏省企业信用管理协会
阅读:

 

江苏省企业信用管理协会

 

苏信协〔2022〕第1

省企业信用管理协会关于印发新修订的

《江苏省企业信用管理协会章程》的通知

 

会员单位

经协会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企业信用管理协会章程》已于近日由江苏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核准,20221月5日起生效予以印发施行,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江苏省企业信用管理协会

2022年1月7日   

 

 

附件:江苏省企业信用管理协会章程


附件:

 

江苏省企业信用管理协会章程

(2021年126日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江苏省企业信用管理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省企业信用管理领域相关企业、相关组织及专家学者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带领会员学习和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诚实守信的社会道德风尚;宣传贯彻国家有关信用的法律法规;开展企业信用管理研究与交流;帮助会员企业提升信用管理水平和塑造信用品牌,为江苏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经济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

本会党的关系归口管理部门是江苏省社会组织综合党委。

本会与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脱钩后,依法独立运行,接受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政策和业务指导。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七条  本会住所是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402号新时代大厦702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党和国家及江苏省有关企业信用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开展信用管理理论研究,组织会员与境内外企业交流信用管理经验,提高会员企业信用管理水平;

(三)组织会员企业培训学习信用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帮助和指导会员企业提高合同法律意识和企业信用管理水平,提倡合同示范文本的使用,依法签约和履约;

(四)为提升会员企业信用建设水平、塑造信用品牌服务

(五)了解会员企业对政府部门的诉求,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协商有关职能部门给予解决;

(六)向会员企业宣传、解读国家有关信用修复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帮助和指导会员企业在国家政策许可范围内及时申请自我纠错的信用修复;

(七)加强与政府部门、科研院校、研发机构的联系与合作,推行企业信用管理,不断提高会员企业的信用管理水平;

(八)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委托,开展业务范围内相关工作。

 

第三章      

第九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个人会员比例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10%

第十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单位会员: 

1.承认并拥护本会的章程;2.信用状况良好,经营规模较大;3.有加入本会的意愿、自愿并及时交纳会费;4.积极支持和参与本会的工作,愿意履行会员的义务

(二)个人会员

企业信用方面有着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且自愿加入本会的专家、学者等可以成为本会个人会员,个人会员免交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并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及时缴纳会费;

    (六)积极参加和支持本会组织的活动,为本会活动提供方便,向本会反映有关企业信用方面的意见和要求;

    (七)会员间互助合作,相互支持,促进发展。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无正当理由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经本会秘书处书面提醒后仍未改正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一)违反本会章程,经教育不改的;

(二)被撤销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资格的

(三)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受到相关部门严重处罚或被列入黑名单的;

被除名的会员将不予退还已交的会费。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会长、副会长和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本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八)讨论决定本会的其他特别重要事项。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提前10日以上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5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会长、副会长监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的1/3。

第二十二条  本会理事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程第十条规定的会员单位;

(二)在全省范围内和同行业中具有一定规模和知名度;

(三)有为会员服务的意愿和能力,积极支持本会工作。

第二十三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秘书长;

)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聘请名誉会长、顾问专家等;

(十二)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秘书长,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经会长或50%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第六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常务理事会设立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处理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协会工作发展中的相关事项。

第三十一条  本会常务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原则上应是上一届理事会的理事单位,在理事会中工作突出;

(二)综合实力强,在行业中具有较强影响力和较高知名度的企业;

(三)支持本会工作,对协会建设有较强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四条  经会长或者50%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必要时召开由会长和副会长参加的会长办公会议。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八条  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三)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四)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和会长交办的有关事项。

第三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事

第四十条  本会设监事2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承接政府部门服务外包事项的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七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年度财务审计监督。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标准,由本会秘书处提出建议,经会长审议同意后报会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十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一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三条  本会遇到以下情形之一,予以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五)依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终止;

(六)2/3以上会员要求终止的;

(七)因其它原因无法存续的。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2021年12月6日江苏省企业信用管理协会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编辑:刘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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