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射阳县消费者协会海通分会接到消费者网络投诉,称其双十一期间在天猫某店家下单购买型号为“罗兰LX708”电钢琴一台,付款后商家以价格太低为由提出需要投诉方另补差价,否则拒绝发货,双方多次沟通无果。投诉人要求卖家如约发货,或根据购买商品的价款进行三倍赔偿。
受理投诉后,海通分会立即进行调查。经查,商家在双十一期间打折活动计算错误,导致实际网上价格低于成本价,于是希望消费者能够补足差价。而投诉人认为自己是根据被投诉人网上价格下的订单,并按时付款,被投诉人就应该履行约定,按时发货,不愿意承担额外费用。
调查中,海通分会工作人员向商家指出,经营者销售商品应该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消费者网络下单后,双方已经形成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商家在双十一活动期间工作失误标错价格而要求消费者补足差价,违反《消法》规定的经营者义务,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过教育,商家承诺按原来标示的价格按时发货,不收取额外费用,这起双11网络投诉当天受理当天办结,投诉人对处理结果非常满意。(徐发明 姜勤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