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射阳县消费者协会调解了一起消费者因新房顶楼渗水致客厅全浸透要求退房赔偿的消费纠纷,最终开发商同意修复并补偿消费者1.7万元。
去年6月30日,消费者张女士与盐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了位于射阳县城某小区的顶层商品房一套,支付了全部购房款708712元,合同约定交房时间为2021年1月。今年1月8日,双方办理了商品房交接手续,张女士正式收房,随即开始装修。
今年2月,装修工人告诉张女士新房存在质量问题,屋顶有渗水痕迹。张女士经过仔细观察发现,由于购买的是顶楼,只要遇到阴雨天,雨量稍大时,屋顶就从外面开始向内渗水,特别是客厅部分基本被全部浸透。3月10日,张女士找到开发商要求对方履行合同规定进行售后维修。开发商维修过程中,张女士对维修方案提出异议,认为开发商将房顶重新浇筑的维修方案改变了房屋结构,不能保证房屋质量,要求退房并赔偿其在外租房及误工损失,开发商认为张女士实际并没有损失,只同意承担修复义务,不同意退房与赔偿,双方产生争议。3月22日,张女士来到射阳县消协投诉,要求退房。
射阳消协受理张女士投诉后,特邀县内专业工程监理人员,三次赴现场进行勘察,确认张女士购买的商品房屋顶的渗水情况比较严重,但可以修复,开发商将房顶重新浇筑的维修方案不影响其整体安全性。结合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张女士购买的商品房质量问题是否已达到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退房条件、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房屋维修期间对张女士造成的损失是否应该赔偿,射阳消协开展调解工作。
调解员认为,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张女士有权利取得符合合同规定质量的房屋,开发商也应保证交付的房屋符合合同中约定的质量要求。张女士收房才三个月,依据《房屋质量保证书》中约定,保修期开发商应承担相应的维修责任。根据《民法典》《消法》等有关规定,张女士购买的商品房屋顶渗水情况比较严重,在房屋修复期间无法正常使用房屋,开发商应承担张女士因此产生的修复房屋期间住房租金等损失。
调解员依据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13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规定,考虑到该房屋质量问题完全可以修复,尚不足以达到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程度,不建议采用退房的方式解决此次纠纷。
后经调解员的多次耐心协调,最终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一、由开发商对张女士购买的房屋质量问题进行售后维修,并在40天内完成修复重新交房;二、参照射阳房屋租金市场行情,给予张女士一次性补偿17000元。补偿款在维修完成后20日内履行到位。
9月10日, 张女士给射阳县消协打来电话:“幸好有消协撑腰,要不然我的新房质量问题还真不知拖到什么时候才能解决,真心感谢你们。”(姜勤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