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如果食用过了保质期的食品,对消费者的身体会有伤害。但是,很少有消费者知道空调也有保质期。其实,空调确实有自己的保质期,过了保质期的空调,轻则不好使用,重则会污染环境,甚至危及健康乃至生命,超期使用空调隐患无穷。最近,射阳县消协就调解了一起过保的空调造成消费者意外死亡的纠纷。
据介绍,2006年6月2日,射阳县某公司职工王先生自费购买一台空调,安装在公司给自己居住的宿舍里使用(公司答应免收取电费)。2017年8月27日,王先生发现空调排水管出现问题并前去查看,因空调外机漏电,不幸触电身亡。经射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认定王先生的死亡为因工死亡。虽然,王先生的家属王女士及其其他法定继承人已获得了工伤保险以及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各项赔偿1360121元。但是,王女士仍然极度悲痛,经有心人提醒,王女士及其其他法定继承人可以向空调生产商提出赔偿。王女士当即联系空调生产商,提出赔偿请求。空调生产商也派员前往事故现场进行查勘,并现场拍了照片,解释将其情况汇报给公司,由公司作出处理意见,让王女士耐心等待。可王女士一等就等一年多,杳无音讯。无奈之下,王女士于2019年4月8日向射阳消协投诉,要求空调生产商赔偿王先生823116元的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射阳消协工作人员热情地接待了王女士,认真听取了王女士的陈述,并当即通知空调生产商前来射阳消协处理王女士的投诉。生产商代表来到射阳消协,辩称:“王先生使用的空调已超过保质期;二是空调线路上的触电保安器失灵”,拒绝赔偿。射阳消协把生产商代表带到事故现场对该空调进行现场测试,经现场试该空调外机确实带电,且空调内、外机体上都没有标注空调的生产日期和使用期限等警示标志,责任不在消费者王女士的丈夫。
射阳消协认为:王先生购买使用的空调外机漏电,不幸触电身亡,依据《消法》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规定,王先生的家属王女士及其其他法定继承人理应获得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要求空调生产商赔偿王先生823116元的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但是,王女士及其其他法定继承人已获得了人社局的工伤保险以及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各项赔偿1360121元,其中也包括了“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在内,王女士向射阳消协投诉,要求空调生产商赔偿王先生的葬费和死亡赔偿金823116元是不合法的。王先生权益受侵害已依法获得赔偿,这里的“依法”,既可以通过人社局来实施,也可以通过消协来实施。就本案而言,王先生的死亡已通过人社局实施赔偿1360121元,故王先生的家属王女士及其其他法定继承人再主张生产商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属于重复主张,消协不予采纳。假如王先生的家属王女士及其其他法定继承人未获得人社局丧葬费、死亡赔偿金,那么,生产商就应该承担王先生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赔偿 。
本案是空调外机漏电,说明空调存在质量问题,王先生的家属王女士及其其他法定继承人可以向空调经销商或生产商提出空调质量的赔偿主张。但是,王先生购买使用的空调已超过空调使用期限(《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使用年限和再生利用通则》规定:空调器使用期限为8—10年),现空调公司以空调超过使用期为由不予赔偿,也具理由。但是,生产商生产的空调,在空调的内、外机上没有标注生产日期和使用期限等警示标志,违反了《消法》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规定,空调生产商在空调内、外机体上都没有标注空调的生产日期和使用期限等警示标志,存在过错,应该承担责任。经射阳消协沟通协调,空调生产商同意支付王女及其其他法定继承人8.25万元的经济补偿。
现实中,由于空调的大量普及,使用超期空调的消费者大有人在,很多消费者购买的空调,使用时间少则十多年,多则几十年,使用超期空调的现象比较普遍,但知道空调使用年限的消费者几乎很少。国家能源局于2012年1月4日引用“1996年8月21日电力工业部令第7号”发布《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该《办法》规定:空调器使用寿命为12年;此前,国家标准管理委员会发布《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使用年限和再生利用通则》,该《通则》规定:空调器使用期限为8—10年。
因此,射阳消协建议:一是广大消费者要强化安全意识,认真检查自己使用的空调有无过期,对超期空调要进行检查维修,必要时撤除报废;二是所有空调生产商必须在空调产品上标注生产日期和使用期限等警示标志,便于消费者安全使用;三是监管部门严格执法,对市场上没有标注生产日期和使用期限等警示标志的空调,一律从严从重查处,确保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沙银昌 费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