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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认筹金非定金 常州新北消协:可退!
江苏消费网 (2018-08-04)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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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常州市新北区消协调解了一起消费者对购房认筹金的投诉,在消协的介入下,开发商退回了消费者的认筹金。消协人员表示,认筹金不具有定金性质,可以主张退还。

  据介绍,来常州工作几年的黄女士,辛苦打拼多年有了积蓄,打算和丈夫在常州买套房安家。黄女士在新北区某新开楼盘看中一套房,认为户型不错,经销售人员介绍,决定认购一套,于是缴纳了1万元认筹金,并签订了意向书。回家后,她在与家人商量后觉得房子地理位置有点偏僻,心生退意,于是找到销售人员要求退款,结果遭到对方果断拒绝。多次协商无果后,黄女士向新北消协求助。

  新北消协薛家分会在接到黄女士的投诉后,立即进行调查。据开发商销售负责人回复:“黄女士本应缴纳的认筹金为2万元,由于当时现金不够所以才缴纳了1万,而且购房认筹金是定金,是不能退还的”。对此,消协人员当即纠正对方说法,并解释称:认筹金只是一种商业上的概念,不具有定金的担保、惩罚性质。因此,“认筹金”的性质应当是预付款或者订金,是购房者和开发商之间就商品房买卖问题达成初步意向的证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随后,消协人员又查阅预购商品房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双方签署的意向书,发现该开发商资质齐全,而且意向书中也明确规定意向登记人放弃认购权利的,意向接受方应当在意向登记人书面提出后的30个工作日退还已付意向金。最后,经消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黄女士自愿放弃购房,由房地产开发商在30个工作日内退还黄女士认筹金1万元,逾期按银行利率增息。

  新北消协在此提醒广大市民,买房是大事,购房时做到慎重考虑,理性购房。一方面全盘考虑后再作出购房抉择,另一方面也要提高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开发商只有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才可收取“认筹金”,所以,购房前务必查验预购商品房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许刚 张维明 刘菊萍)

编辑: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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