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保委的成立不仅仅体现在名称的变更上,更是在组织属性、构成、职能等方面有着明显的变化,对未来我省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发展有着广泛而深远的影响。”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省消保委主任邢春宁9月13日在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成立大会上强调。
据悉,江苏省消费者协会于1986年成立,31年来,风雨兼程,累计受理消费者投诉107.45万件、咨询500万余人次,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近16亿元。为江苏省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的消费者协会为何更改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呢?其间深意何在?
一、消保委成立是法理使然。在新《消法》的基础上,于2017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明确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履行法律、法规赋予消费者协会的职责”,在立法层面确定了江苏省消费者组织的名称和职能。这明显区别于一般的社团组织,如果继续使用“协会”,将不利于法定的公益性职责。
二、消费者组织是一个特殊的公益性组织。由政府发起成立,从事公共事务管理和服务方面的工作,目的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体现着政府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意志,承担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的法定职能。
消费者组织没有特定的会员,为所有消费者服务;不收取会费,不开展任何有偿活动,与一般的社会团体有本质区别。全靠政府财政提供经费保障,组织架构也以相关公职人员为主。因此,“消保委”更能体现它作为政府和消费者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三、成立消保委是顺应时代发展的趋势所需。消费者协会因受其组织性质、保障措施、运行机制等因素影响,职能作用发挥明显弱化,除了受理投诉和参与消费纠纷调解外,引导、监督、检查、建议等职能很难得到有效发挥。对此,上海、浙江等11省(直辖市、自治区)已进行了许多有益探索,先后出台了新的地方消保条例,并相继成立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据悉,江苏各地将陆续启动地方消保委的组建工作,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消保委将更好履行消保条例所赋予的职责,为8000万江苏消费者保驾护航。(白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