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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调解

爆竹爆炸致伤 消协支持诉讼获胜
江苏消费网 (2015-12-04) 来源:盐城消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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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年5月3日,盐城市亭湖区消费者协会接到投诉:4月30日,消费者杨某从城西某烟花爆竹经营部购买了湖南某花炮厂生产的1.5寸66发大吉大利烟花爆竹。5月2日上午10点多,在院子里燃放爆竹时,爆竹突然发生爆炸,导致杨某左眼球破裂伤、左眼睑皮肤撕裂伤、上唇撕裂伤。盐城市亭湖分局先锋派出所接警至现场调查取证。消费者要求工商、消协对经销商同型号产品进行送检,经销商、生产厂家对其进行赔偿。

  接到投诉后盐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亭湖分局、亭湖消协立即对此事进行了调查调解:确认爆竹是由城西某经营部在盐城某烟花经销商处购进的湖南某花炮厂生产的;亭湖分局对同型号产品进行了送检,经江苏省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证明样品引火线引燃时间项目不符合GB10631-2013《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标准规定的要求。

  亭湖消协随后又向公安局、烟花爆竹质量检验中心调查取证,亭湖消协认为:原告受伤是由这个爆竹直接引起,烟花爆竹存在缺陷。理由如下:1、该烟花爆竹的引燃时间存在缺陷;2、涉事烟花爆竹的外观及包装设计存在缺陷;3、该产品在燃放后出现散筒现象。

  2014年6月,亭湖消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多次对消费者、经销商、生产商进行调解,要求经销商、生产商对消费者进行7万元赔偿,但经销商、生产商以证据不足为由拒绝调解,使调解无法进行。为支持弱势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2014年7月,亭湖消协根据消费者实际情况,主动联系亭湖司法局,帮助消费者申请法律援助,提供相关证据,支持消费者诉讼。

  2015年7月10日亭湖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新产品质量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审判决零售商、经销商、生产商赔偿消费者人民币302215.2元,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6000元,合计人民币318215.2元。被告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10月30日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的决定。

编辑:朱成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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