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合肥讯(唐波 记者洪敬谱)店铺换了新主人,原先的消费卡能否继续使用?日前,安徽省阜南县消费者协会成功调解了一起消费卡使用纠纷。
阜南县消费者李先生于2013年在该县一家养生会所购买了几十张汗蒸卡。2014年,李先生一直未去消费,今年春季,其再去消费时,手中的汗蒸卡却被告知不能使用。原因是,该店换老板了,几个月前就贴出告示,在指定时间内旧卡未换成新卡就作废了。由于告示只在店内发布,一直未来消费的李先生根本不知道,手里存有的20张汗蒸卡就成了废卡,于是在3月心有不甘的李先生来到阜南县消协寻求帮助。
接到投诉后,阜南县消协工作人员立即与该养生会所取得联系,证明李先生反映情况属实。会所经营者称,其与前任老板交接后早就贴出了告示,现在已超过换卡时间。消协工作人员指出,根据《消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同时,经营者采用卡、券的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单方设定限制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内容。
在阜南县消协工作人员的调解下,经营者为李先生补办了新卡,继续承担原经营者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