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7日,徐州市民李女士花5元在超市买了两瓶康师傅茉莉清茶,却得到了超市500元赔偿。这是徐州用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解决的第一例赔偿投诉。
3月15日晚9点,李女士从浴室出来后在火花街道某超市购买了两瓶康师傅茉莉清茶,在打开喝后发现生产日期为2013年1月13日,保质期为12个月,已过保质期两个月,于是,李女士与经营者进行协商,要求退货,但经营者拒不认错且出言不逊,李女士无奈当场拨打12315进行了投诉。
徐州工商局泉山分局接到投诉后立即与李女士进行了联系。第二天,徐州工商局泉山分局火花工商所工作人员立即对该超市进行了检查,现场进行核实情况,认为超市违反了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一种欺诈行为。按照原消法应该是退一赔一,也就是退5元,再赔偿5元,而按3月15日刚刚实施的新消法规定,超市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3月17日下午,在火花工商所工作人员的调解下,超市经营者当场承认错误,并向李女士支付了500元的赔偿款。
工商人员表示,新消法对消费者维权力度加大,消费者要学会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李女士说,她对新消法了解不多,原以为经过工商部门调解,可以得到相应的补偿,没想到新消法这么有力度,今后购物更放心,更有底气了!(苗 青 王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