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坐班消协接诉 共辟维权绿色通道 诉调对接工作是江苏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在新一轮平安江苏建设中深入推进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是新时期有效化解矛盾、定分止争、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的一项重要举措。为进一步完善诉调对接工作体系和运行机制,全面提升我市诉调对接工作水平,2011年以来,镇江市消费者协会和司法机关联合,努力探索诉调双向无缝对接工作机制,取得初步实效,2011年,共调解处理并予以司法确认的疑难复杂消费投诉26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3.35万元。我们的具体做法是:
一、法庭设在消协。2009年,在辖地审判机关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镇江市建立了首个消费维权合议法庭,作为法院派出的巡回法庭在镇江市消费者协会设立审判调解室,其后,各辖市区也纷纷按照这样的模式,都建立了当地的消费法庭。有了专门法庭的平台,消协、法院的互动不断加强,资源得到共享,镇江市消协有2 名工作人员被任命为法院的人民陪审员,法律业务水平有了很大提高。对市民而言,既减少了多部门奔波的劳顿,又能享受到更专业便捷的服务。
二、法官坐班接诉。为提升服务效能,2011年初,市消协和法院协调,决定实行法官定期到消协消费法庭坐班制,方便消费者投诉。每逢周三、周五的上午,润州区人民法院民一庭都会派出经验丰富的审判人员,到设在市消协的维护消费者权益合议庭与市消协投诉部工作人员一同上、下班,合署办公,一同做好消费投诉受理调解工作。与此同时还及时解答消协工作人员提出的疑问。在遇有消费者不能理解时,坐班法官及时宣讲纠纷的相关法律规定,对消费者合理的诉求,尽量耐心,细心地做工作,当双方分歧很大时,发挥维护消费者权益合议庭的作用,及时告知消费者做好诉讼准备工作,同时将诉讼风险告知消费者,经常会有消费争议双方在“坐班法官”耐心、细心地劝说下接受调解,从而促成调解协议的达成。
2011年6月5日消费者蔡女士到市消协投诉,她于2011年5月29日与镇江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认购协议书》,同时交了购房定金10000元。6月1日,消费者与开发商签正式购房合同时,发现《商品房买卖合同》里是期房而不是现房,交付时间为2012年8月1日,这与她在签订《认购协议书》时营销人员告知是现房有极大出入,为此,她要求与开发公司解除协议,退还定金,开发公司以消费者知道情况为由,不予理睬。接到消费者的投诉后,市消协及时与开发公司相关负责人取得联系,要求该公司派人在市消协“坐班法官”接待日到市消协接受调查、调解。通过调查得知,消费者购买的商品房是精装修房,房屋已建好,但精装修完成交付使用要等到2012年8月1日,开发公司营销人员在推荐房屋时未解释清楚,同时也未在现场提供正式购房合同文本。为此,“坐班法官”与消协工作人员一起现场与开发公司相关负责人一起学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指出开发公司在销售过程中存在的过错:一是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和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二是违反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有关条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通过说服教育,该开发公司当场表示全额退还消费者购房定金。
三、案件双向流转。由于消协工作人员和法官每周会面,法院向消协,消协向法院双向流转消费纠纷案件,就有了快捷的通道。什么样的案件由法院根据案情需要委托消协调解或邀请参与调解,什么样的案件消协可以根据案情需要邀请人民法院参与会商,在镇江市的对接机制中都有“答案”。在工作实践中建立了六项诉调对接工作机制:一是建立信息沟通与交流机制;二是建立重大消费纠纷合力化解机制;三是建立完善消费纠纷诉前调解工作机制;四是建立联合培训,现场观摩制度;五是进一步加强诉讼案件委托与协助调解工作;六是建立健全诉调对接工作考评机制。
四、程序无缝对接。以往通过消协调解达成协议的争议双方有时会因为一方的后悔,造成协议无法履行。实行“法官坐班制”以来,通过法官和消协联合调解的消费纠纷达成调解协议后,我们都会在第一时间建议消费争议双方申请司法确认,“坐班” 法官根据司法程序当场为双方进行司法确认,有效地保证了调解协议的履行。
诉调双向无缝对接一年多的实践,取得了五个方面的成效:
一是有利于提高重大、疑难复杂消费纠纷的解决效率,维护消费调解协议的效力,为消费争议双方提供了便捷、高效、多渠道、低成本的纠纷解决途径,有效化解了消费矛盾纠纷,促进了经济社会和谐稳定。
二是有利于真正实现法院和消协有效整合力量,实现诉讼与非诉讼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无缝对接,并对人民调解案件、诉调对接案件实施司法确认,不仅提高消协消费纠纷案件调解的成功率,而且进一步强化了消费纠纷解决的整体功能。
三是有利于有效形成诉调对接单位之间信息互通、职能互补、相互支持、相互配合的长效工作机制,推动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向纵深发展。
四是消协组织在受理重大疑难消费纠纷时,对于双方争议较大,一时难以达成协议的,通过“坐班法官”的参与,可以让消费纠纷各方了解法院对于同类案件的处理原则、方式,法院对于此类案件审判的司法后果,有利于消费争议各方达成协议。
五是有利于消协工作人员掌握民事纠纷的性质、一定的法律知识和调解艺术,从而进一步提高消协调解工作水平,增强消协调解的权威。(龚丽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