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4日,经过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第二次法庭调解,消费者姚某诉某市电动车有限公司产品质量人身伤害案,以某市电动车有限公司补偿姚某3万元调解协议的签订而划上了句号。
今年3月16日,消费者姚某向港闸区消费者协会投诉,称由于某品牌电动车存在质量问题,2010年11月6日在正常行驶途中碰到路边三轮车,轮毂断裂摔倒在地,导致头颅颅骨骨折,化去医疗费数万元,在与经销商和生产厂家协商无果的情况下,要求消协主持公道,维护合法权益。
受理投诉后,消协立即开展调查取证,经查,2008年7月4日,姚某以2280元的价格,在港闸区某电动车商行购买了一辆某品牌电动车,2010年11月6日14时,姚某饮酒后驾驶该车途经某路段时,右前轮碰撞停放在非机动车道内从事路面保洁的三轮车左后部,摔倒后头部着地受伤,前轮毂断裂。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姚某饮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行驶时,对路面动态估计不够,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是造成该事故的直接因素”。
针对这起投诉,消协先后二次召集经销商和生产厂家与消费者到消协调解,厂家均以交警部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为依据,认为电动车质量没有问题,是消费者因素造成人身伤害,拒绝赔偿或补偿。消协要求生产厂家提供该型号电动车产品质量执行标准和轮毂质量执行标准,生产厂家迟迟不提供。
调解陷入僵局,消协经调查发现,事故电动车没有按照GB17761—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强制性标准生产,存在最高车速超速、车身超重、没有脚踏功能、轮毂质量差等问题,这是造成碰撞后人身伤害加重的重要原因,为此,消协支持消费者向人民法院诉讼。
7月4日,港闸区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邀请消协人员旁听。在双方陈述和辩论后,法官要求消协人员陈述观点,秘书长详细讲述本案消协受理及调查取证情况,以产品质量法和消法为依据,量出消协意见和观点,并从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和创造和谐消费环境的角度出发,建议双方庭中调解。7月14日,第二次开庭中,经过法官工作双方终于达成生产厂家一次性补偿消费者姚某3万元的庭中调解协议。(沈玉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