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建中 王张勇本报记者 薛庆元
手机用户有权修改个人手机卡的密码,然而,消费者高某发现自己修改过的密码未能生效,从而导致其个人通信记录单中的通话对象电话号码、通话时间和通话次数等信息外泄,引起麻烦。针对这起消费纠纷,江苏省大丰市消费者协会发表消协观点,认为通信运营商的服务没有达到应有的质量标准涉嫌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6月初,大丰市消费者高某对自己手机的密码进行了修改。月中,高某意外发现,自己的通话记录单被家人使用原密码调出,导致其个人通话记录单内容泄露,引发家庭矛盾。为此,高某以密码修改没有生效,要求通信运营商按当月消费额的3倍进行赔偿。通信运营商则表示,密码修改未生效是系统故障造成,非主观故意,对用户未造成实际侵害和损失,拒绝其赔偿要求。
大丰市消协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以往对于产品质量争议,相关法律法规及“三包”规定中都作了规定,但对于密码修改无效这类服务质量问题,经营者如何承担责任缺少明确的条文。在这起消费争议中,通信运营商是否应当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大丰市消协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通信运营商提供的手机密码修改服务未达到应有效果,显然违反了上述规定,消费者有权提出批评或要求其赔礼道歉,通信运营商应当查清原因,及时整改。《合同法》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其所指“质量”不仅指商品质量,也包括服务质量。消费者按一定程序办理手机入网手续,接受通信运营商的有偿服务,双方形成事实上的有偿服务契约关系,修改手机密码是手机通信服务的配套服务项目之一。修改密码后原密码应当无效,这是修改密码的目的,也是普通常识,因此不需要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通信运营商确保修改密码后原密码无效应视为契约中的承诺和约定,其服务达不到应有质量属一种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消费者有权提出适当补偿的要求。
在这起纠纷中,由于双方对于违约赔偿事先没有约定,在赔偿数额上难以取得一致意见。经大丰市消协协调,最后由通信运营商以发生争议当月该用户消费额的两倍,对高某给予了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