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1日,阜宁县阜城镇消费者徐艳女士在阜宁县城某超市购买了一箱(八瓶装)的“蟹黄油”调味品,待回家打开食用时,无意中发现“蟹黄油”包装上标注着“保质期:0℃以下12个月,0℃以上6个月,生产日期:2010年9月19日”的字样。如果按照“0℃以上6个月”来算的话,蟹黄油已过了保质期。徐女士随即来到超市要求退货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赔偿。而超市方面则称“蟹黄油在超市销售时一直放在0℃以下的冷柜内保存,保质期根本就没有过”,拒绝退货和补偿。在交涉未果的情况下,徐女士拿着“蟹黄油”来到了县消协投诉。
阜宁消协的工作人员在听了徐女士的投诉经过后,认为这起消费纠纷争议的焦点是食品是否冷藏保存。随即和徐女士一起来到超市进行调查,结果却是无法定论。原因是徐女士购买的“蟹黄油”是最后一箱,超市的货架和冷藏柜中已没有“蟹黄油”。消费者与经营者又各执一词,一个说是在货架上,一个说是在冷藏柜中。针对这起从未遇过的有两个而均是“合法”的食品保质期的投诉纠纷,消协工作人员分别给双方做说服调解工作。超市方最终同意给“徐女士退回一箱‘蟹黄油’,退还货款并补偿200元”的协议,消费者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