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5日,盐城消费者刘女士来到盐城市消费者协会投诉称,3月28日在市区某大型超市购买一瓶“恭喜发财”牌车用香水。在使用过程中香水滑落车内,造成变速器面板、点烟器盖和座垫遭腐蚀并出现色斑。与超市协调无果,遂到消协投诉。
消协工作人员受理了投诉,并对投诉情况进行调查得知,消费者购买香水当天,当班员工离岗就餐,由互助柜员工协助销售,在未找到香水包装盒,未作使用说明和提供车用胶及棉签的情况下,销售给消费者。消费者驾驶汽车从地下车库向上行驶时,香水瓶从仪表台上滑落,香水溅落到车内并造成腐蚀。由于消费者在与超市方协调时不理智造成超市销售专柜台及门楣损坏,因此造成争议。
消协工作人员运用人民调解机制,约请超市方、厂方代表、消费者三方当事人到场,在理清事实的情况下,依据《消法》第三十五条和《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明确指出销售方无论是主观故意或失误都是由于所售商品包装不全,以及事后未及时告知消费者造成的损害。最终销售方和厂方同意赔偿消费者2755元,并将车内遭腐蚀的部位重新维修处理,消费者对过激行为造成超市损失表示认可并赔偿,双方无异议,此起消费投诉未到半小时圆满解决。
据盐城市消费者协会秘书长禹建民介绍,在此起消费投诉中,销售商明知过错时,应该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因工作失误造成的纠纷,赔偿的中间环节过多,拖延时间过长让纠纷不能快速处理,也是造成纠纷升级的原因。同时也提醒消费者要理性维权、用科学合理的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