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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调解

一句“逾期不换,一律作废” 票资就变没了?
江苏消费网 (2010-11-29) 来源:本网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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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宝应县年近七旬的成大爷向消协投诉,三年前他在一家浴室购买了80张澡票,没想到未洗几把,浴室便停业了,由于找不着老板,剩余75张澡票也被当作“死票”锁进了抽屉,而这一锁就是三年。最近浴室又开张了,成大爷十分高兴,拿着这些澡票走进浴室,可新任老板却把他挡在了门外,理由是:三年前他们就公告过了,旧澡票“逾期未换,一律作废”。成大爷说,自己从未看到过公告,就算公告过,不见得人人都看到,如果告知到本人却不换,则是自己的责任,但浴室老板坚持必须拿钱重新买票。成大爷将此情况投诉到消协。

    宝应县消协在调查中得知,该浴室原老板和现任老板以前是合伙经营,浴室解体前他们就澡票问题在浴室和超市门口公告了两个多月,并明确作出了“逾期不换,一律作废”的声明,而且已过去了三年多了,都一视同仁,没有一个例外。最后,经过消协调解,原浴室两位合伙人同意调换澡票。至此,成大爷75张澡票终于“死而复活”。

   目前,许多消费者为了便宜和方便,一次性购买了月票,澡票、气票、美食票等等,而一些经营不善的商家在更换法人或关门转让时,都以 “逾期不换,一律作废”一纸公告逼消费者限期调换,许多未看到公告的消费者就自认倒霉或当废纸扔掉。

    对此现象,宝应县消协认为,“逾期不换,一律作废”的公告,是浴室停业或转让后单方面对澡票作出的补充和变更说明,未征得消费者的同意。如果澡票本来就没有作废时间,即使消费者“逾期不换”,也不能“一律作废”。反之,浴室在公告时,应考虑到多种因素,对未看到公告的消费者应采取利益保护。既不提供洗浴服务,又不作退换处理,在不受任何损失的情况下,无偿地侵吞消费者的货款,明显违背了公平交易的原则。无论从民法通则、合同法或其他法律关于合同的无效、变更和解除、违约责任的处理来看,没有任何一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可以无偿地占有对方的财产,即使在对方违约的情况下,也只能让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有损失的赔偿损失,而不能以“逾期不换,一律作废”的公告,变相侵吞消费者的财产。(李虎)

编辑:孙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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