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消费者吴先生在江苏省江都城区某超市买到了两瓶过期醉蟹,想找超市给个说法,却被超市以未有超期允收手续为由断定该商品并非从超市售出,拒绝了消费者的赔偿要求。最终,在消协工作人员的调解下,由超市赔偿消费者500元,并退回购物款76.4元。
9月14日,吴先生在江都城区某超市购买了两瓶醉蟹,每瓶38.2元,共计76.4元。出了收银台下电梯时,吴先生无意中发现该商品的生产日期为2010年3月4日,保质期180天,细算起来该蟹已经过期10天左右了。于是他来到二楼总服务台要求给予十倍赔偿。一开始,柜台负责人非常热情,表示要了解情况,帮助吴先生解决问题。但在调阅了相关手续资料后,该负责人表示吴先生的这两甁醉蟹并非从超市售出,因此不能同意吴先生的赔偿要求。这让吴先生十分生气:明明是刚从超市买来的商品,而且手上还有收银小票,怎么就翻脸不认帐了呢。无奈之下,吴先生向江都消协城东分会进行了投诉。
接到投诉后,消协工作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进行调查了解。在超市货架上,消协人员发现已无过期批次醉蟹。再查阅超市提供的进销存记录,的确有吴先生购买醉蟹的销售记录,但只有该商品的条码、商品编号、商品名称及规格数量,没有商品批号及生产日期。据超市负责人介绍,该超市内部有严格的允收承诺制度,凡保质期为6个月的食品,允收期为1个月,也就是说生产日期后的1个月内可以收货,若超过允收期限收货的话,必须履行严格的承诺制度,由各级负责人签字后方可收货。从计算机进货系统记录显示,该超市曾在2010年4月7日进过一批醉蟹,但没有超期允收手续,故断定这两瓶2010年3月4日生产的醉蟹不是该超市进的货,并认为消费者有讹诈的嫌疑。而吴先生则辩驳说,醉蟹确实是在该超市买的,收银小票就是证据。超市自己内部管理不善,导致过期食品仍在货架上销售,应当依法赔偿并处罚。
最终,消协工作人员认为,收银小票是消费者的重要购物凭证,且根据超市监控显示当时吴先生的确在该超市付款购物,而超市提供的相关材料并不能证明该商品不是从超市售出,因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消协的调解下,经双方协商,超市同意赔偿吴先生500元,并退回购物款76.4元,共计576.4元。(冯春燕 吴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