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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调解

连云港消协:消费纠纷调解协议有司法效力确认
江苏消费网 (2010-10-29) 来源:本网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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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原载于2010年10月27日《中国消费者报》A3版头条)

  江苏省连云港市消费者组织联合法院建立消费纠纷调解协议司法效力确认机制,从而使消费者组织的消费纠纷调解工作跃上一个新台阶,开创了诉调对接工作新局面

■孙林美 本报记者 薛庆元

  消费者在遇到消费纠纷后,消费者组织的调解结果往往因不具备强制力,导致达成协议后经营者反悔的情况很多。现在,这种情况在江苏省连云港市得到了有效改变,当地消费者组织联合法院建立了消费纠纷调解协议司法效力确认机制,消费者组织的调解结果不再是口头约束或纸面约束,而是一种法律约束,消费者不必担心经营者反悔或履行协议不到位。

消协调解协议履行效率高

  近日,连云港市连云区消费者协会成功调解了一起医患纠纷,由于连云区人民法院对调解协议进行了司法效力确认,消费者顺利地拿到了赔偿款。

  7月3日,连云港市消费者程某向连云区消协投诉称,2006年8月1日,他在连云港市某医院健康体检,查出患有全组慢性鼻窦炎、鼻息肉。2007年1月15日,程某入住该医院并进行了第一次手术。手术后程某感到不适,医院为他复查并进行了第二次手术。然而,程某的病症未见缓解,视力却急剧下降。同年3月6日,程某前往北京市一家医院检查,诊断结果表明,连云港市某医院为他进行鼻息肉切除手术时,导致其右眼肌肉内壁骨折,右眼动眼神经麻痹性外斜。为此,程某在北京做了3次手术,但最终未能挽回右眼伤残的后果。

  “鉴于这是一起重大医疗侵权责任纠纷,为了确保消费者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应有的损害责任赔偿,消协立即与连云区法院进行诉调对接。”连云区消协秘书长张家茂介绍说,7月30日,连云区消协会同连云区法院消费维权合议庭对这起纠纷进行了调解。依据《侵权责任法》中有关医疗损害的责任认定,双方最终达成协议,某医院承担程某所有医疗等费用近10万元,并一次性赔偿程某28.3万元。8月4日,程某拿到了全部赔偿款。

  张家茂告诉记者,这起重大医疗侵权责任纠纷之所以履行协议效率高,一是《侵权责任法》的实施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法律依据,二是消协将调解协议书提交给法院依法进行了确认。“经过消协调解+法院确认的调解协议书,具有和判决书一样的法律效力,如有一方不按照调解协议书办,另一方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张家茂说。

增强消协调解的权威性

    据连云港市消费者协会秘书长李长生介绍,近些年,连云港市消协就如何增强消协调解的权威性、有效性,进行了大胆、积极、有效的探索,如创建了消费维权合议庭、行政维权协作机制、巡回法庭等工作机制,积累了宝贵经验。近期,连云区消协和海州区消协创新工作思路,先行启动了消费纠纷调解协议司法效力确认机制。

  今年5月,海州区消协与区工商局、区人民法院出台了相关文件,进一步完善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其中对消费纠纷调解协议司法效力确认的范围、原则、操作规程及其法律援助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消费纠纷调解协议司法效力确认的规范制度。“这也是消费维权诉调对接工作的新突破。”李长生说。

  据了解,消费维权诉调对接机制建立于2008年3月,是江苏省消费者协会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总结连云港等地消费者组织联合司法力量进行消费维权实践经验而来,并在全省进行推广,去年年底实现了县区级全覆盖。按照诉调对接机制工作流程,消费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消费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在立案前、立案后、庭审全程,可委托或邀请消协组织参与调解,并依法进行效力确认。“实际上,消协调解+法院确认模式是诉调对接机制的延伸,是一种更完善、无缝隙的对接。”海州区消协秘书长陈遵宪向记者介绍说,消费纠纷调解协议司法效力确认机制,是指消协对消费纠纷调解并达成协议后,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据确认程序和法律规定,依法对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予以确认并出具法律确认书,使消费纠纷调解协议书具有了强制执行效力。“调解协议书经确认后,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不能反悔,也不能另行起诉;如果一方拒绝履行,另一方可依据该确认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实现诉调工作无缝对接

  经司法效力确认的消协调解协议书具备了法律效力,效力则需要程序作保证。据了解,消协调解+法院确认程序遵循合理合法、公平自愿、意思自治和适当干预的原则,充分尊重消费者对于调解机构的选择,达成的调解协议也必须出自于当事人的自愿。

  记者采访时,海州区政法委书记于振强对于消协调解+法院确认的模式给予了较高的评价。于振强认为,这一机制不仅可以免去当事人诉讼的麻烦,快捷方便成本低廉,也避免了司法资源的浪费,通过这一机制,可以最少的人力物力投入,最大程度化解消费矛盾。

  据了解,今年以来,海州区消协所属的3个分会和人民调解委员会接受法院委托调解消费权益纠纷案件共32件,其中向法院申请效力确认15件,为消费者挽回损失14.8万元,其中经效力确认挽回经济损失就达14.3万元,这32件纠纷达成协议后,履行率达100%,没有一件反悔。

  连云港工商局海州分局副局长、海州区消协会长张国权认为,通过法院的特邀调解、委托调解、效力确认等形式,把诉调对接工作不断引向深入,实现消费维权诉调工作的无缝对接,增强了消费者组织的维权效能,切实有效地维护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连云港市消协秘书长李长生表示,消协调解+法院确认模式使得消协调解程序更加规范,调解结果的更具权威性,对当事双方约束性显著增强,有效地提升了消费者组织的社会公信力,是对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纠纷处理机制的有益探索。

编辑:苏璟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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