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消费网315和解平台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消保媒体

当前位置:首页 » 放心消费 » 维权调解 >> 正文

维权调解

购物卡过期未用作废?盐城消协:格式条款无效
江苏消费网 (2010-09-14) 来源:本网原创
阅读:

    日前,消费者刘女士到盐城市消费者协会投诉,称2010年2月在市区某大型超市办理了一张500元的购物卡,该卡的背面注明:此卡的有效期为6个月,从办卡之日起计算,超过6个月视为作废。由于种种原因,刘女士一直没有在超市购物消费,按照购物卡上的日期也已过了有效期。刘女士便找超市理论,要求继续使用或退回现金,超市则以事先已经声明过期作废为由拒绝。无柰之下,她来到市消协投诉。 

    消协工作人员约请超市负责人和刘女士双方到场,针对购物卡注明有效期问题向双方作了说明,虽然超市已经声明在先,但其理由并不成立,超市负责人同意了刘女士的要求继续使用购物卡或退回等额现金。 

   盐城市消协有关负责人认为,首先,购物卡中有效期限及过期作废的规定无效。一方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购物卡背面的内容,为超市未与消费者协商而预先拟定的条款,且可以对不同的消费者重复使用,当属格式条款。加之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明显与《消法》中所列条款吻合。另一方面,《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而购物卡背面的相关内容,正是排除了消费者占有、使用自己资金这一主要权利,免除了超市按消费者所购交付货物的责任。

    其次,对于无效合同,《合同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已分别规定,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另一方面,《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超市不让继续使用购物卡,也不退回等额现金,等于获得了利益,该利益是建立在消费者的损失之上,且无合法根据,当属不当利益,也就“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消费者。” (王张勇)

编辑:孙林美

分享到: 

【打印本页】【关闭页面】

发表评论

相关新闻

投诉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