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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调解

汽车发动机型号"名不副实" 价格差了6千元
江苏消费网 (2010-06-29) 来源:本网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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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了新汽车本是件高兴的事,可家住江苏省仪征市月塘乡的青年张某和郑某却高兴不起来,因为他们花6万多元买的新车,回家后却发现汽车的发动机与签订的购车合同所标示的不一致,而这两种不同型号的发动机差价竟有6000多元。

    据张某和郑某介绍,2008年底,他们在南京市六合区一家汽车贸易公司各自购买了一辆江淮鼎力农用机车,购买合同上注明的汽车发动机型号为YN4100QB,可当他们把车开回家办完行驶证后,却发现汽车行驶证上发动机一栏赫然写着490QZL,为什么行驶证上写的却是另外一种型号?两人于是亲自检查了汽车发动机,确认型号确实为490QZL,而不是购买合同上所注明的YN4100QB。对于一辆汽车来说,发动机是最为重要的部分,而这两款不同型号的发动机不仅在性能上存在着差别,在价钱上,型号为490QZL的发动机要比YN4100QB型号的发动机便宜6000元。

    张某二人来到汽车贸易公司要求退货,可该公司推托是厂方的责任;二人又找到厂家,厂方却回答他们是按照经销商的单子发货的。无奈之下,张某和郑某于2009年4月投诉至六合区消协。经过工作人员多次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由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按照490QZL整车差额退给张某和郑某各6000元,合计12000元。

    消协有关人士提醒消费者,由于汽车本身的复杂性、专业性,使得普通消费者很难对购车等相关事宜有全面专业的了解。因此,消费者在签订购车合同之前,一定要对合同中有关车型信息进行确认。另外,提车环节不容忽视,很多消费者就因为这一环节的疏忽,导致事后纠纷。(郭爱珍)

编辑:孙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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