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振华 郭爱珍本报记者 薛庆元
近日,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消费者协会调解了一起因订购商品产生的纠纷,由于商家没有在订货单上加盖公章,因此合同未被认定。当地消协提示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要注意对方是否加盖公章,否则就不能产生定金的法律效应。
投诉 2009年11月11日,南京市六合区市民李女士和当地一家窗帘公司签订了订购窗帘订货单,订货单上写明了预付定金100元。后来,商家告知没有货了。消费者认为商家违约,要求其加倍返还定金,但是双方协商未果,李女士向六合区消协投诉。
结果 消协经过调查了解发现,虽然双方签订了订货单,但是该窗帘公司并没有在上面加盖公章,严格意义上来说不能被认定为合同,只能算是订金即预付款。因此,李女士的100元应该看做是预付款,由窗帘店如数退还。
消协工作人员提醒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注意“订金”和“定金”的区别,并注意对方是否加盖公章,只有加盖公章的合同才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