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购物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然而,买家个人信息被泄露、网店虚构好评记录蒙骗买家等问题长期存在,影响了消费者的消费信心,也阻碍了网络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
为维护网络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于日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对完善网店“实名制”、加大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力度、增加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的责任等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并拟禁止7类不正当竞争行为。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3年10月11日。
网店实名制更明确
2010年5月,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暂行办法》成为我国首部促进和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政规章,填补了该领域规制建设的空白,其中首次规定网店实名制。
国家工商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几年来,《暂行办法》为促进网络经济发展、规范网络交易秩序、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的法制支撑作用。但随着网络交易新形式的飞速发展,违法行为的方式和手段也在不断翻新。《暂行办法》中的部分内容已相对滞后,无法适应网络市场的发展,需要进行修订。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电子商务研究所所长李安渝教授认为,《征求意见稿》较全面地对网络交易的相关各方提出了规范化的要求,进一步加强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及信息安全保护力度。
李安渝进一步指出,《征求意见稿》保留了此前规定的实名制的基本原则,且相关规定更加明确。其中规定,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对于尚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应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并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有效身份证明、住所地、联系电话等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实名登记。
禁止7类不正当竞争行为
傍名牌、恶意诋毁竞争对手、虚假宣传……实体商品经济中的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网络商品交易中形式更为隐蔽。“相对于实体买卖,消费者在面对虚拟的网络交易时,更难以明辨真伪。”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说。
《征求意见稿》对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不得从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扩充描述。除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定外,拟禁止从事以下7类不正当竞争行为:擅自使用、仿冒知名网站的域名、名称、标识等,造成与他人知名网站相混淆;擅自使用、伪造政府部门或者社会团体电子标识;以虚拟物品为奖品进行抽奖式的有奖销售,虚拟物品在网络市场约定金额超过法律法规允许的限额;雇用或者伙同他人,以虚构交易的形式为自己或者他人提升商业信誉;雇用或者伙同他人,以交易达成后违背事实的恶意评价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对竞争对手的网站或者网页进行非法技术攻击,造成竞争对手无法正常经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有着8年网购经历的网购达人张云对记者说,他在网购过程中不止一次被“买家评论”忽悠,有一回购买了一款“好评如潮”的“特价”商品,后来发现比实体店的价格还贵几百元。
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副主任阿拉木斯认为,《征求意见稿》拟禁止从事的7类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利于维护网络交易公开公平的市场秩序,防止“劣币驱逐良币”。
强调第三方平台责任
在网络商品交易活动中,第三方交易平台就像是一个商场,为买卖商品提供场所。《征求意见稿》对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履行的责任义务新增了一些规定,如开展自营业务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对平台自营部分和其他经营者经营部分予以区分和标注;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修改其与平台内经营者的协议、交易规则应当提前予以公示等。其中还有一项鼓励性条款,鼓励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通过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来提升服务质量,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李安渝认为,这些措施非常及时且有力,但考虑到网络交易及服务主体认定较为困难,针对主体的关键处罚措施实施起来有一定困难。“其中不少条款属于指引式条款,没有明确具体罚则,包括平台不配合如何处理等,所以还应出台更明晰具体的措施,建议增加平台经营者对网商非法行为的连带责任,以及配合工商机关执法行为的细则。”李安渝说。
保障消费者信息安全
在网络交易中转卖、盗用网上消费者个人信息的问题由来已久。
为提升规章约束力,提高违法行为成本,《征求意见稿》提高了《暂行办法》中部分原有罚则的罚款额度。如《暂行办法》规定,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而《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得到保护的权利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些商家故意转卖出售消费者的信息而从中谋取利益,对这种行为有必要进行严厉打击。”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委员、网上交易保障中心副主任乔聪军认为,提高罚款额度是必要的,能更好地加强商家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密意识,完善相关保护措施。
李安渝也认为,《征求意见稿》首次针对网络消费者信息安全问题提出具体要求,符合全球通行规则,但还缺乏具体监控手段与处罚实施方式。“如果侵权网商拒不执行,如何办?这些都还需要更明确的规定”。 (记者 田珍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