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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旅游遭遇车祸 游客维权陷入尴尬境地
江苏消费网 (2008-04-15)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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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旅游遭遇车祸 组团社与地接社互相推诿责任
游客维权陷入尴尬境地
■本报记者 贾 君
    春天的北京,和风拂面,杨柳吐翠,却无法消解王海坤女士心中隐隐的伤痛。半年前,在新疆旅游途中因翻车事故而导致四枚钉子和一块钢板植入王海坤的右上臂中。数日前,复查医生告诉王海坤,钉子和钢板该取出来了。然而,翻车事故责任方的答复,却如同另一枚让王海坤更痛苦的“钉子”钉入了她的心里。“身体已经受到伤害,但事故责任方互相推脱的态度让我的心更加受伤!”王海坤对记者投诉时说道。
拼团:踏上“危险之旅”
    2007年8月14日,王海坤与自己的姐姐以及年过七旬的父母一行4人飞抵乌鲁木齐。抵达当日,王海坤就与新疆金桥民俗国际旅行社(以下简称金桥国旅)签订了“天山天池一日游”的旅游合同,并交纳了全款。8月15日一早,按照旅行社预定的地点,王海坤一家四人登上了一辆旅游客车。
    等到客车行驶上路,导游开始介绍情况时王海坤方知这是中青旅新疆国际旅行社的团(团号XG4C——270815SK)。当时王海坤就有些疑惑:“我报的是金桥国旅的团,怎么成了中青旅的团?”
    上午11点一刻左右,突然车辆剧烈晃动,转瞬之间旅游车向右翻进3米深的路沟里。因事发突然,坐在后排的王海坤还没有搞明白怎么回事,就已摔在车厢后面,同时感到右肩膀钻心的疼痛。而姐姐更是因为头碰在车窗的碎玻璃上,已经是满脸鲜血。车厢里到处是哭喊呻吟之声。
    事后统计,全车55人全部受伤,其中26人因受伤较重入院急救。
    经检查,王海坤的老父亲王世祥严重脑震荡、全身三处骨折,老母亲腰部外伤,王海坤本人右锁骨远端粉碎性骨折。
    2007年8月29日,事故发生地的阜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了《交通事故认定书》(2007第61号)。认定书明确认定:“在此次事故中,何军(司机)在会车时未按操作规范驾驶车辆,司机一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此次交通事故,故何军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王世祥等54名乘车人无责任。”
    经过阜康市人民医院的初步抢救,受伤较重的26位游客又转至乌鲁木齐市新疆建工医院继续治疗。王海坤和她的父母在新疆建工医院住院近20天。因王海坤对父母的伤情不太放心,尽管与中青旅就赔偿问题没有达成一致,但还是在自己伤情基本稳定后,同父母返回北京作进一步的检查治疗。
维权:消费者半年之久尚未获得赔偿
    经历了长达半年的伤痛之后,王海坤的伤渐渐好转。数日前,王海坤到北京相关骨科医院检查,被告知应在近期进行手术,将在新疆手术中植于体内的钢板及钢钉拆除。但王海坤没有想到自己竟陷入了维权的尴尬境地。
    王海坤首先与金桥国旅进行联系。王海坤对记者说:“我与金桥国旅合同的签约人是王振东,多次联系但他却一直推诿,后来就根本联系不上了。无奈之下,我只得与中青旅新疆国际旅行社进行沟通,希望对方能垫付一部分手术费,但同样遭到拒绝。”
    之后,记者也多次拨打金桥国旅的电话,但手机已经停机,所留下的座机则根本拨不通。
    中青旅新疆国际旅行社总经理郑惠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说,由于该团是散客拼团,涉及中青旅、龙之旅、金桥国旅、大西部国旅等4家旅行社企业。事故发生后中青旅新疆国旅将相关情况迅速上报自治区旅游局后,新疆自治区旅游局执法总队对该团发生意外有过明确的处理意见。中青旅新疆国旅也是按照这个意见来积极处理此事的。
    记者从中青旅新疆国际旅行社发来的传真件看到了新疆自治区旅游局执法总队队长曹志新对此事的处理意见:“港中旅、金桥国旅、大西部国旅、雪莲龙之旅旅行社工作人员必须出面,谁签合同谁负责,上述4家旅行社必须积极协助解决善后赔偿。所收团费全额退赔;医疗费用暂由中青旅、驰域旅游汽车公司垫付,并及时和有关保险公司协商;游客合理补偿要求签合同旅行社应尽量满足,差距较大则按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处理。”
    中青旅新疆国际旅行社在今年3月13日出具的“关于王海坤同志致函中青旅新疆国际旅行有限责任公司的复函”中说道:“王海坤同志及其家人来新疆参加旅游活动,由于是与新疆金桥民俗国际旅行社签订的《国内旅游合同》,因此在处理事故的法律关系上,中青旅新疆国际旅行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海坤同志及其家人的车祸事宜,不具直接责任关系。王海坤住院及手术事宜,应与签订合同单位新疆金桥民俗国际旅行社进行联系。中青旅新疆国际旅行有限责任公司将在司法部门的最终裁定基础上,承担相应的责任。”
    3月24日,记者就此事采访新疆自治区旅游局瓦副处长,瓦副处长对记者介绍说:“当时这个团是拼团出游,王海坤是与金桥国旅签订的旅游合同,应该是谁签的合同谁负责。消费者应首先与旅行社协商解决,如果实在协商不成,可以向旅游部门投诉,也可以走司法途径。”
    王海坤对记者说:“由于合同是在新疆签的,事故发生地点也在新疆,所以走诉讼只能到新疆去。而我在北京,胳膊里的钢板需要尽快取出来,根本没精力和财力去打官司。”
    北京京银律师事务所主任邓云林表示,消费者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旅游社首先应保障游客的消费安全权,如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旅行社方面给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旅游社毫无疑问要承担全部责任。
    中国消费者协会法律顾问、北京汇佳律师事务所主任邱宝昌认为,无论是签合同的金桥国际旅行社,还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中青旅新疆国旅,对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害,都应进行赔偿。消费者既可要求合同签订方金桥国际旅行社进行赔偿,也可要求旅游合同的转委托方中青旅新疆国旅赔偿,无论是哪一方,都应对给消费者造成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

编辑:小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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