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利用广告法限定的“极限词”进行敲诈勒索的案件,近日在福建龙岩宣判。“90后”福建小伙陈某一审获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据介绍,这是全国首例利用“极限词”非法获利被判敲诈勒索罪的案件。
用极限词讹网店成入刑第一人
“90后”陈某利用网上搜索来的所谓“极限词库”,在各大网购平台上不断“物色”合适的商家,一旦匹配到商家的页面上存在“纯天然”、“最”等商品描述,就以商品虚假宣传、存在违反广告法极限词规定为由,对商家进行投诉。
除此之外,陈某还伪造了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的材料,并留下自己的联系方式暗示商家“价格可谈”。
不少商家不懂法,既怕投诉影响商品的销售及店铺的信誉率,又怕被投诉到监管部门会引来“巨额罚款”,最终讨价还价被迫向陈某转账10元至1000元不等的钱款。正是利用商家不懂法、怕麻烦的心理,陈某某从2018年3月至8月,共敲诈勒索上百名商家,非法获得3.6万元。
近日,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一审宣判,法院一审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陈某未提起上诉。
“恶意索赔人并非真正维权,而是打着维权的旗号,大规模对商家进行恶意投诉和威胁。商家是否违反广告法,应当由工商部门来认定。”浙江大学法学院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主任高艳东表示,本案开启了对专门利用极限词恶意投诉的行为定敲诈勒索罪的先河,重创了恶意投诉人的嚣张气焰。
备受争议的广告绝对化用语
本案中的“极限词”又被称作绝对化用语,为《广告法》所禁止。
《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尽管只列举了这三个词,但不意味着其他绝对化用语就可以使用。全国人大法工委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释义》关于第九条第(三)项的释义是这样解释的:
“广告应当真实、客观地介绍商品或服务,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经济社会生活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任何表述都不应当是绝对化的。在广告中使用绝对化用语,不但容易误导消费者,而且可能不正当地贬低了同类商品或者服务,因此法律明确予以禁止”。
对绝对化用语的规定模糊,但对其处罚却颇为严厉。按照《广告法》规定,广告主将被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这在实际执法中引起了较大争议。最具典型性的案件为杭州方林富炒货店案。该案中,2016年3月,方林富炒货店因在店铺墙上及产品包装袋上使用“杭州最优秀炒货店”“杭州最好吃的栗子”等宣传用语,被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管局处以20万元的罚款。
该案经过媒体的报道后引发了广泛关注。社会公众普遍认为,对于一家“小本经营”的炒货店铺而言,20万元的罚款金额显得畸重了。西湖区市场监管局则认为,20万元的罚款已是《广告法》第57条规定的最低处罚金额,其无法突破立法者设定的处罚下限。最终,炒货店通过起诉,法院判决将罚款变更为10万元。
恶意投诉破坏营商环境亟待共治
阿里在持续联动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恶意行为。2018年10月,在阿里安全的技术协助下,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分局打掉一个专门在网上进行敲诈勒索的“极限词流氓”团伙,该团伙一年内恶意投诉9000次。
“极限词”又已经成为职业投诉人找茬利器。据报道,杭州方林富炒货店案之所以发生,就是因为炒货店被职业打假人盯上,并且没有满足打假人提出的1000元的“封口费”。据报道,2018年,原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某区分局收到的10万件投诉举报中,有1万件高度疑似职业投诉举报,其中仅7件是产品本身问题, 90%以上都是针对极限词发起的投诉索赔。
2016年,杭州市某基层工商所共处理了1800多件广告投诉举报案件,其中针对绝对化广告用语的案件占到了一半以上。2017年上半年,江苏海门市场监管局共受理了112件针对家纺用品的“12315”投诉举报,其中涉及绝对化广告用语的高达73件,占到了65.2%。
职业投诉人的恶意投诉举报,没有净化网络空间,反而浪费了大量的行政资源。
2015年3月18日,广东省广州市工商局收到叶某的投诉,反映其通过唯品会购买了飞科剃须刀,唯品会在销售该商品时,宣传网页上使用了“中国驰名商标”“第一品牌”“销售冠军”等用语,要求唯品会、飞科公司赔偿其购买商品款570元以及误时、交通、文印、通信等支出9400元。
广州市工商局收到投诉举报后,认为叶某提供的材料无法证实其权益受到侵害,决定不予受理这个投诉。叶某此后还向法院起诉工商局不作为,法院经过二审,驳回了叶某的起诉。这起案件意味着司法、执法机关已经意识到遏制职业举报人借恶意投诉中饱私囊的问题。
今年3月18日,上海推出全国首个《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规定在广告中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但广告是在广告主自有经营场所或者互联网自媒体发布,且属于首次被发现的,属轻微违规行为,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