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近日获悉,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一名初三学生在未经家人同意的情况下,支付500元定金订购了一辆电动摩托车。其父母以孩子未成年为由要求取消交易,被商家拒绝。柳城县消委会通过普法宣传和调解,使得该起未成年消费纠纷得到妥善解决。
1月5日,罗先生15周岁的儿子在没有和父母商量并征得同意的情况下,在柳城县东泉镇汽车站对面的一家修理店订购了一辆电动摩托车,并支付了500元定金。罗先生知情后联系商家提出退还定金。商家表示,已经按照孩子的要求对订购的车辆进行了局部装饰,无法退款。罗先生向柳城县消委会投诉。
柳城县消委会工作人员来到该修理店调查,发现罗先生儿子预定的电动摩托车已摆放在店门口,该车的外形增加了一些装饰。
消委会工作人员表示,罗先生的儿子只有15周岁,属于未成年人。按照《民法典》有关规定,罗先生的儿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购买电动车行为与其年龄、智力的民事法律行为不相适应,故必须得到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才有效。
1月10日,柳城县消委会组织双方进行现场调解。经过普法宣传,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商家同意退回定金500元,并现场签订《投诉调解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