盲袋的价格虽然不高,偶尔也有消费者能买到超值商品,但可靠性并不大,并且有些商家把积压商品装进盲袋诱导消费者购买,消费者对此表示不满。
北京理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王久成对记者表示,盲袋经营活动作为新时代背景下的促销手段,背后可能隐藏着消费欺诈、显失公平、刑事诈骗等诸多问题,应当对其进行有效监管。
王久成指出,盲袋具有射幸特征(射幸即侥幸、碰运气,是指当事人一方是否履行义务有赖于偶然事件的出现),其最大卖点就是不确定性。
盲袋和赌博、博彩有相似之处,都具有射幸的特征,但不能同一而论。赌博性质的射幸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是一种非法、无效行为。而针对盲盒类经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盲盒经营行为规范指引(试行)》已生效实施,其规定了“盲盒经营者不得对抽盒规则、抽取概率、销售状况、用户评价、商品数量、商品规格、商品质量、服务提供方式等方面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盲盒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或者与经营者明示不符的,应当依法履行退货、更换、修理等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等。盲袋虽与盲盒在名称上有所区别,但本质上属于同一经营模式,应当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电子商务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盲盒经营行为规范指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约束。
盲袋销售有可能成为不法商家的诈骗手段,部分商家通过操纵盲袋各类物品的出现概率,使得消费者买不到“超值商品”,背离了盲袋活动的本意,而消费者主观上仍以为能开出价值高的商品,并基于这种错误认知而支付货款,在这种情况下商家有可能涉嫌诈骗。还有些商家通过明示或暗示获得价值高的商品概率极高,而实际上是虚假的、捏造的,只是为了引诱消费者购买盲袋,这种虚假宣传已经使得消费者产生了错误认识,涉嫌诈骗。
消费者拆开盲袋后,如果发现产品有质量问题时该如何做?王久成指出,盲袋里有的产品可能不符合有关国家质量安全标准;有的可能是假冒伪劣产品或者二次销售品;有的是“三无”产品;有的存在划痕、掉漆、污渍等质量瑕疵等。虽然一般情况下,经营者都会明示盲袋商品不适用退货、更换制度等,但如果商品确实存在质量问题,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相关规定,消费者是可以主张退换或索赔的。因为盲袋本质上仍是商品,且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的7天无理由退货制度的除外情况。经营者必须承担法定的产品质量责任,一方面,要保证产品来源可靠、链条完整,杜绝“三无”产品和仿冒品;另一方面,积极履行退货、更换、修理等经营者义务,不得以“超低价商品”等借口免除应当承担的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