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市消费者协会警示天津融德泰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德泰”),依法合规是企业经营之基,守约践诺是企业经营之本,请依法诚信经营,按约退费。同时,依法支持消费者对“融德泰”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据了解,四川省消费者邹先生与“融德泰”签订了“中介服务合同”到澳大利亚做厨师。今年4月25日,邹先生在得到“百分百能出去放心吧,公司就有这实力”微信答复后,交付全部费用1.69万元【包括办理赴澳大利亚(国家)工作签证费、资料费、翻译费等代缴费用1.49万元,“融德泰”代办事项的申请费及服务费2000元】,合同约定出国劳务项目的办理时间为45—60个工作日。6月份,“融德泰”通知邹先生签证被拒签,其后退还2000元钱。邹先生不认可,于7月投诉到天津市消费者协会。
天津市消协受理邹先生的投诉后,查看了合同、付款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访客(旅游)”签证接收单等材料。在与“融德泰”电话联系后,今年7月6日、18日分别发送了《天津市消费者协会投诉调查函》《天津市消费者协会投诉调查催办函》,调查合同约定事项的履行情况、签证被拒签原因等问题,在规定期限内均未收到任何形式反馈。
在超过规定答复函件时限的13天后,“融德泰”送来“编号12006706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合同解除协议、境内汇款电子回单、一段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调查问题答复”等5份材料,在“调查问题答复”中表示“工作签证有申请条件,访客签证没有条件限制,落地后可以按照当地的政策,提交转签计划(如:学签),拒签原因为个人原因”,“我司经与邹先生多次协商,给出第二次递签或部分退款建议,后经邹先生本人同意协议退款2000元”,“融德泰”提供的微信沟通记录截图显示,拒签后邹先生多次微信电话主动联系“融德泰”但均未被接通,邹先生用语音表示“为什么不接我电话……说给我退2000,那你给我退了吧,退了就散伙了,我就认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从事对外劳务合作,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经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第八条规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商务、旅游、留学等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据介绍,“融德泰”提供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并非商务部门颁发的“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商务部网站显示,“天津市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名录”不包括“融德泰”。天津市商务局回复天津市消协“查询函”表示:“融德泰”未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不得开展外派劳务业务。
天津市消协认为,未依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从事对外劳务合作,涉嫌违法经营。
依合同约定,邹先生申请的是出国劳务派遣去澳大利亚做厨师,但“融德泰”申办的签证是“访客(旅游)(子类别600)”。天津市消协认为,出国旅游与劳务工作完全是两个行为,在未明确告知的情况下将出国工作申办“访客(旅游)签证”不符合合同约定。
双方签订的“中介服务合同”中“三、费用”约定,“办理赴澳大利亚(国家)工作签证费、资料费、翻译费等代缴费用为14900元……若出国劳务初审拒签,退还乙方(即消费者邹先生)签证费、资料费、翻译费等代缴费。”天津市消协认为,“初审拒签”应按合同退还签证费、资料费、翻译费等代缴费,“融德泰”违约毁诺且拒绝沟通,仅退费2000元违反合同约定。
天津市消协提示有意出国务工的人员,务必要选择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一方面查验由商务部门颁发的有效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另一方面查验企业与境外雇主订立的书面劳务合作合同。出国务工人员可通过登录商务部合作司网站查询企业是否具备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