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湖州市市场监管局南太湖新区分局接湖州市交警事故大队通报,反映辖区内有维修店租赁登记白色牌照的非标电动自行车造成交通事故。对此,南太湖新区分局立即开展执法检查,对租赁当事人租赁非标电动自行车的情况进行核实。
经查,当事人经营者褚某某平时主要从事电动车、电动摩托车销售及维修等业务。2022年以来,当事人多次将回收的登记白色牌照的非标电动自行车以每辆300元的价格对外出租。至此次检查,查证当事人已出租车辆7辆,出租的7辆电动自行车经专业机构鉴定,均属电驱动两轮轻便摩托车类型车辆。因当事人出租电动自行车为电驱动两轮轻便摩托车类型车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出租不符合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据悉,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于2019年4月15日就已经实施,各地对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电动自行车产品进行了广泛深入的宣传,当事人作为电动自行车的维修销售单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规范》实施后,作为销售者应该禁止销售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虽然是出租行为,但从保障车辆使用者人身和财产安全角度出发,出租行为与销售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性和影响面是相同的。《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二条明确:“服务业的经营者将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责令停止使用;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使用的产品属于本法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的,按照违法使用的产品(包括已使用和尚未使用的产品)的货值金额,依照本法对销售者的处罚规定处罚。”对此,南太湖新区分局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和违法情节,对当事人褚某某作出罚款、没收车辆和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下一步,湖州市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深化电动自行车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综合治理,进一步强化道路交通部门联动,严查违法出租、上牌前改装、拼装电动车等重点违法行为,扎实做好电动自行车市场监管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