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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达人探店” 不妨将其定性成商业广告
江苏消费网 (2023-04-19) 来源:中国消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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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18日,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发布的反食品浪费提示指出,近期,网络上存在虚假夸大宣传的“网络种草”“达人探店”等美食分享行为,可能构成商业广告。(据4月18日《北京商报》报道)

  在网络技术高速发展的当下,“网络种草”“达人探店”等分享行为已经成为消费者消费决策的重要参考。一些网红达人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已成为重要的营销手段。不仅如此,随着博主数量激增,探店逐渐职业化,其商业化程度越来越高。有探店接单MCN机构介绍,按粉丝量等级不同,达人探店费用在800元到1万元不等,粉丝量超200万的达人收费可过万元。很显然,商家付费的目的,就在于通过“达人探店”影响消费者的选择。

  商业广告是什么?简而言之,就是一种推销商品、获得盈利为最终目标的商业行为。广告向目标消费者展示商品的性质、质量、功用、优点,进而打动和说服消费者,影响和改变消费者的观念和行为,最后达到做广告企业的商品被推销出去的目的。很显然,“达人探店”就是通过互联网直播方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是符合广告上述特点的。

  把“达人探店”定性成广告,给商家和达人探店系上了法律的笼绳。法律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也就是说,“达人探店”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承担广告主的责任和义务,达人本身可能也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甚至是全部民事责任。这对于规范“达人探店”、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是极有好处的。

  当然,这其中客观存在的一个问题是如何把普通消费者的消费体验分享与“达人探店”区分开来。笔者认为,应该有两个标准:一是是否附加了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有购物链接,就是商业广告,发布者就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一些虽然并无直接附加购物链接,但其营销特征明显的,也应等同于购物链接。二是要看其粉丝数量。正如相关机构介绍,“达人探店”费用是根据粉丝数量来确定广告费用的。

  “达人探店”已经成为影响消费的一股重要力量,尽快将其定性是非常必要的,且有益于消费者权益保护和消费市场的健康良性发展。(关育兵)

编辑:刘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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