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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消费纠纷先行和解 江苏省消保委出台新规
江苏消费网 (2023-03-24)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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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倡导激励经营者加入和解通道,通过先行和解方式解决消费争议问题,让企业切实履行维权第一责任人义务是当下优化放心消费环境、提升维权服务水平的内在要义之一。为充分释放消费潜力,提振消费信心,全力推动江苏经济率先整体好转,江苏省消保委强化消费监督,更高标准、深层次地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3月10日,江苏省消保委与上海、浙江、安徽长三角四地消保委联盟推行消费争议快速响应先行和解激励机制,切实提升消费维权便利度,让消费者愿消费、敢消费。

  日前,江苏省消保委结合工作情况,率先制定出台《关于消费纠纷先行和解激励机制的规定》。该规定明确,消保委组织畅通先行和解绿色通道,依托“智慧315”服务平台,开放企业端接口,建立健全经营者加入与退出机制。对经营者主动落实消费纠纷先行和解责任的采取多种激励措施:针对经营者与消费者达成先行和解的消费纠纷,不计入企业累计投诉数据池,不参与省内消费投诉评价;综合经营者先行和解处理结果、时效等,建立信用等级分类,并将其作为诚信企业等评选的重要参考指标;经营者先行和解信用等级优越的,可作为正面信息推送征信机构,报送政府有关部门并予以公示。此外, 对于加入消费纠纷和解平台的经营者,消保委组织定期进行考核评价。对加入和解通道却又拒不和解、虚假承诺、多次逾期未处理的企业,及时将其移出先行和解绿色通道企业库,并通过警示约谈、披露曝光等方式加强监督。

  通过制度化规定,对企业自愿、快速加入纠纷和解具有积极促进意义。

  首先,着眼于消费满意度提升,纠纷解决便利化。经营者和消费者在发生消费纠纷后的第一时间内自主协商达成和解,快速便利解决纠纷,既节约了消费者维权的时间成本,又有效地降低了企业经营成本和售后成本,提升消费满意度。

  其次,助力优化消费环境,纠纷评价精准化。延伸拓展消费投诉信息公示纠纷化解功效,对通过先行和解化解纠纷的企业,相关纠纷将不计入企业累计投诉数据池,不参与省内消费投诉评价。精准评价消费纠纷,利于激励企业树立维权第一责任人意识,提升纠纷化解积极性。

  再次,以数字化建设为工作引擎,纠纷处理信息化。省消保委始终致力于搭建完善纠纷处理平台,善用大数据思维,盘活数据资源,让数字化信息技术为工作赋能,使企业诚信自律由“软口号”转变为“硬约束”,助力优化消费体验,提振消费信心。

  最后,前端和解与终端评价有机结合,消费维权品牌化。江苏省消保委自2019年率先聚焦数字平台建设,搭建“智慧315”先行和解直通车;2022年上线运行的省级消保委投诉信息公示系统,此次将以先行和解激励机制为契机,进一步树立具有江苏特色的维权品牌,形成并推广消费纠纷化解“江苏新经验”。

编辑:刘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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