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消费者吴先生在一超市购买了一瓶功能饮料,回家后却发现该饮料已过期,与对方交涉要求赔偿,被超市拒绝。经上海市静安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调解后,吴先生获赔1000元。
超市经营者称,在家封控两个多月后刚开业,还未及时清理过期商品,刚好让吴先生买到了。静安区消保委表示,由于经营者在工作中有明显失误,并且在消费者购买时也未及时提醒,建议经营者以后应加以改进。超市经营者表示,会尽快与消费者对接解决。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在静安区消保委建议和提示下,经营者最终同意赔偿1000元,消费者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静安区消保委指出,作为食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除自身应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生产经营外,还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而消费者的购买行为就是最直接的监督。作为一家连锁超市,其理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应当知晓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性和危害性,并且有义务避免过期食品被消费者购买到。超市在工作上显然存在疏漏,管理不到位,应当为自己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承担责任。
静安区消保委建议经营者对出售的食品及时做好有效期等检查,将过期食品清除出售卖行列,从源头杜绝此类投诉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