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苏省射阳县合德镇居民茆女士等人带着锦旗来到射阳县消费者协会,感谢协会工作人员为他们挽回本以为无法讨回的损失。
今年3月7日,茆女士等4名消费者到射阳一楼盘看房,射阳某健身公司在楼盘现场进行开业前促销活动,在营销人员推荐下,茆女士等人交了50元/人的预付费健身消费定金。5月12日正式签订会籍合约时,4人共交费8240元。交费后,茆女士等人从他处得知健身公司发行预付费卡没有向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没有向消费者提供担保,甚至不能确定准确的开业时间。再看签署的协议,发现合约上未约定服务履行期限,没有风险警示,甚至没有联系电话,并且存在“不得退卡”的霸王条款。次日,茆女士等人要求健身公司退款,遭到拒绝。当地体育主管部门协调时,健身公司只同意退还4000元,茆女士等人不满意,来到射阳县消协,投诉该公司向消费者推荐办卡没有提及该店的实际经营现状,利用“不得退卡”等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要求全额退款。
射阳县消协经过调查,认定茆女士等人投诉属实。通过与经营者反复沟通,明确指出《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规定,向消费者发行预付卡消费,消费者有权在15日内无理由要求退款。由于沟通无果,县消协向健身公司发出书面建议函,建议该公司对茆女士等4人已交纳的费用,立即予以全额退还。6月7日,该公司书面答复消协“不予退费”。
6月中旬,射阳县消协支持茆女士等人向法院起诉维权,同时建议县市场监管局对该健身公司立案调查。
7月25日下午,健身公司主动联系投诉人,全额退还84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