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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最好”被罚1.3万元 浙江永康查处直播带货违法广告案
江苏消费网 (2022-06-14) 来源:中国消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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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网络直播营销以“数字桥梁”方式,打破空间壁垒,韧性强、动力足、潜力大,发展势头迅猛,已成为各大电商平台、短视频网站的标配。然而,在直播带货驶入快车道的同时,各种负面信息也接踵而来,主要集中在不正当竞争、违法广告、侵犯知识产权、产品质量等方面。

  为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浙江金华永康市网信办、永康市市场监管局于日前启动网络直播营销违法行为专项治理工作。

  永康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北京市场监管部门移送的线索发现,主播曹某在网络直播带货时,使用“最好”等词语,涉嫌违反《广告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法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在2021年8月22日22时02分开始,主播曹某在某短视频平台直播带货小店“M3旗舰店”销售的口红商品时,口播“这个口红是用最好的膏体做的”“它是全世界最好的”等词语。

  鉴于主播曹某在网络直播时,口播“这个口红是用最好的膏体做的”“它是全世界最好的”各一次,没有重复使用,且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交代违法事实,提供有关证据,根据《广告法》等相关规定,永康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处以罚款1.3万元。

  永康市市场监管局就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作如下提醒警示:

  网络直播营销平台应当依法依规切实履行好备案许可手续、制定公开网络直播营销管理规则(公约)、健全未成年人保护机制、履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与申报、开展信息发布审核和实时巡查、制止涉嫌违法违规直播营销行为、健全完善网络投诉举报机制、提示直播间运营者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或税务登记等义务。

  商品经营者通过网络直播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应当按照《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广告法》《价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在其网店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真实、准确、全面地公示商品或服务信息,并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售后服务等信息,依法依规从事网络交易活动,履行售后服务义务。

  直播间运营者及直播营销人员应当遵守《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广告法》《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及《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等国家有关规定,遵循社会公序良俗,真实、准确、全面地发布商品或服务信息,合法合规从事网络交易活动,依法履行或者督促商品经营者履行售后服务义务。

  严禁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中出现含有导向错误、借党和国家重大活动从事商业炒作牟利、损害国家尊严或利益、无底线营销、违反公序良俗以及损害未成年身心健康等内容。

  严禁网络直播营销平台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手段,对其他经营者在直播间的交易、交易价格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以及向商家收取不合理费用,明知或应知存在违法违规或高风险行为仍为其进行推广引流服务,擅自删除消费者评价、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未尽到资质资格审核义务、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等行为。

  严禁利用网络直播营销从事虚假宣传、虚构交易或评价、刷单炒信、流量数据造假、销售混淆仿冒商品、商业诋毁、违法有奖销售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严禁在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中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伪造产品产地和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以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等产品。

  严禁利用网络直播营销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假冒专利等知识产权的商品与服务。

  严禁无经营许可资质利用网络直播营销销售食品,或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或超过保质期等食品。

  严禁在网络直播营销中发布虚假广告、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广告、法律法规禁止销售流通商品的广告、法律法规禁止在大众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在发布前审查而未经审查的广告、宣称“神医”“神药”广告、违法违规代言等广告。

  严禁在网络直播营销中哄抬价格,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等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进行交易。

  严禁售后服务保障不力,对消费者依法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合法合理诉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等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

  严禁未经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委会、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或国际残奥委会许可,销售奥林匹克标志,销售、进口、出口含有奥林匹克标志的商品,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服务项目、广告宣传、商业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或者利用与奥林匹克运动有关的元素开展活动,足以引人误认为与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之间有赞助或者其他支持关系。

  严禁未经杭州亚运会(亚残运会)组委会、亚奥理事会许可,销售亚运会(亚残运会)标志,销售、进口、出口含有亚运会(亚残运会)标志的商品,将亚运会(亚残运会)标志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服务项目、广告宣传、商业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或者利用与亚运会(亚残运会)有关的元素开展活动,足以引人误认为与杭州亚运会(亚残运会)权利人之间有赞助或者其他支持关系。

编辑:刘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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