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原省工商局制定的《江苏省广告产业园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苏工商广〔2013〕35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已不能适应我省当前广告产业园区建设发展形势和要求,省局对该《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历经立项、征求意见、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省局局务会议审议等环节,2021年11月29日省市场监管局正式印发《江苏省广告产业园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解读说明如下。
一、有关背景情况
为更好地指导我省广告产业园区建设工作,2013年9月30日原省工商局印发了《暂行办法》。《暂行办法》施行以来,全省累计认定省级广告产业园区7个,截至2020年底,园区建成投入使用建设面积达163.27万平方米,公共服务面积26.57万平方米,累计入园各类企业1608户(其中广告企业902户),2020年度累计广告经营额102.64亿元。《暂行办法》的出台,对规范我省广告产业园区的建设、认定和管理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进一步提高了我省广告产业的专业化、集约化、国际化水平。
但是,随着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5G等新兴技术的迅猛发展,广告产业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这对广告产业园区建设发展和管理工作带来了巨大的冲击,《暂行办法》已经不再适应新形势下广告产业园区管理工作要求。且作为制定《暂行办法》的上位法依据,原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国家广告产业园区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8年1月12日被修订为《国家广告产业园区管理办法》。因此,对《暂行办法》的修订已经势在必行。
二、《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包括总则、申报与命名、管理、考核和退出机制、和附则等4章20条。
(一)总则。重点明确了办法的制定目的、制定依据、广告产业园区的基本定义、园区建设基本原则、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园区建设方面的职能等五方面的内容,共计5条。
(二)申报与命名。主要有申报省级园区的条件、申报程序、命名程序等三方面内容,共计5条。
(三)管理、考核和退出机制。主要包括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园区管理和考核中的分工、园区管理机构工作职责、园区发展重大事项报告备案制度、园区建设、管理和运营情况年度报告制度、园区考核制度(园区考核内容)、园区退出机制等,共计8条。
(四)附则。主要包括办法解释权归属以及施行时间。
三、主要修订内容
根据广告业发展新形势、新特点和新要求以及我省广告产业园区建设发展的现状,与《暂行办法》相比,《办法》重点在文件标题、制定目的和依据、广告产业园区定义、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的职能、园区的申报条件、对新技术广告产业园区优先考虑以及园区退出机制细化等方面进行了修订。
(一)实质性修订内容
1、广告产业园区定义方面。原《暂行办法》在定义广告产业园区时采用列举式的方式进行定义,将园区的“广告产业开发”、“行业集聚”、“产业孵化”、“产品交易”等园区的功能进行了一一列举,而《办法》则参照总局《国家广告产业园区管理办法》将其定义为“指具有功能完善的广告业发展公共服务体系,广告产业要素集聚,广告产业及相关产业链集中度高,创新能力强,对全省或区域广告及相关产业发展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特定区域”,更加宏观,有关“公共服务体系”、“产业链”、“创新能力”等提法更加与时俱进。
2、园区申报条件方面。《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一款有关省级园区“应当具备较强的广告产业规模,形成一定的产业集聚效应和持续发展潜力,对全省和本地区广告业发展起到示范和引领作用,有利于提高广告业的集约化、专业化、国际化水平”的规定,属于对广告产业园区功能和作用的论述,因此《办法》将该部分内容调整分散至《总则》第一条“文件制定目的”和第二条“广告产业园区定义”部分,从而开宗明义列明省级园区的申报条件。《办法》第六条对省级园区申报条件部分内容进行了实质性的修改,如该条第(四)项新规定“园区规范运营两年以上”,将入驻企业年总广告经营额由原来的“两亿元人民币以上”调整为“五亿元人民币以上”;第(六)项对《暂行办法》规定的园区“软硬件条件”进行了细化,对园区所能提供的“双创支撑平台及企业孵化、市场交易、金融服务、专业化技术支持、专业培训和人才培养、市场推广、信息交流、展示等专业服务和基础服务”等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在有关园区建设和运营主体方面,第(七)项增加了“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由于国家取消了有关广告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第(八)项将该部分有关“广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修改为“广告专业人员”。
3、对新技术广告产业园区优先考虑方面。为鼓励各地建设发展新技术广告产业园区,吸纳以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现代数字技术支撑的广告企业集聚,《办法》在第八条增加一款对新技术广告产业园区优先考虑的规定,即“对入驻广告企业及广告直接关联企业主要为以现代数字技术支撑的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等企业的广告产业园区优先考虑。”
4、进一步强化园区退出机制。原《暂行办法》对园区的退出已作出了规定,但是在文件篇章标题上没有突出显示,而且其中有部分内容已经跟不上广告业发展形势要求,因此《办法》将第三章标题修改为“管理、考核和退出机制”,并对园区退出(撤销园区认定命名)的情形进行了调整,在第十八条增加了违反广告导向管理等违法情形,对考核不合格的情形修改为“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此外,为强化园区退出机制管理,《办法》在第十八条增加了一款规定,即“对被撤销认定命名的园区,二年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再受理其省级园区申报”。
(二)技术性修订内容
1、在文件标题方面。2013年制定的《暂行办法》的文件标题为《江苏省广告产业园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办法》采纳原国家工商总局印发的《国家广告产业园区管理办法》的文件标题,将其修订为《江苏省广告产园区管理办法》,从逻辑上讲“园区认定”也是一种管理行为,因此《办法》的文件标题更具合理性。
2、在立法依据方面。《暂行办法》第一条规定的立法依据是原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国家广告产业园区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但该办法仅对国家广告产业园区的认定和管理等作出了规定,并未对其他层级的广告产业园区认定和管理作出规定,因此只能是参照性的依据。《江苏省广告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根据需要编制广告业发展规划,制定、落实支持和鼓励广告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引导广告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提升广告产业集约化、专业化、国际化发展水平”,《江苏省广告产业发展“十三五”发展规划》以及《江苏省广告产业发展“十四五”发展规划(征求意见稿)》均有专门篇章对广告产业园区建设发展工作作出详细规定。故此,《办法》将立法依据修改为“根据《江苏省广告条例》,并参照《国家广告产业园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3、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职能方面。《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六条对省级、市级以及县市(区)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园区管理工作职能方面分别作出了规定,鉴于第五条第一款中规定了“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职能,而第六条规定的则是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职能,故此《办法》将第五条和第六条合并为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