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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监管机制 激发市场活力
江苏消费网 (2021-09-24) 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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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监管视角浅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市场主体登记是监管执法的前沿,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和保障。伴随经济发展,商事制度改革持续深化,我国登记规范、监管执法尺度不统一等问题逐渐凸显。因此,制定出台一部统一的符合现代化监管要求的市场主体登记法规迫在眉睫。

  自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以来,市场监管部门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以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为突破口,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不断创新优化新型监管机制,营商环境不断改善。为进一步完善商事登记制度,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国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市场主体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成熟举措法律化,进一步巩固商事制度改革的成果,促进形成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一、构建新型监管机制,聚焦监管效能提升

  《条例》着力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登记事项开展差异化监管,实现监管“既要‘无事不扰’又要‘无处不在’”的改革创新目标,杜绝任性执法、实现阳光监管,为市场主体发展营造更加公平竞争的经济环境。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市场主体登记事项开展监督检查,应当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进行,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取代原有的巡查制和随意检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了监管效能。同时,将随机抽查的比例频次、被抽查概率与抽查对象的信用等级、风险程度挂钩,增强市场主体信用意识和自我约束力,实现对违法者“利剑高悬”、对守法者“无事不扰”。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实现由政府监管向社会共治转变,以监管方式创新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效能。

  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施差异化的日常监管,科学分配监管资源,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市场主体,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对信用风险一般的市场主体,按常规比例和频次抽查;对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市场主体,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行严管和惩戒。通过大力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进一步提升监管的针对性,提高发现问题和防范化解区域性、行业性及系统性风险的能力。

  明确监管手段措施。包括可以进入市场主体的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负责、收集与市场主体经营活动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向与市场主体经营活动有关的个人调查了解情况,依法责令市场主体停止相关经营活动,以及依法查询涉嫌违法的市场主体的银行账户等监管手段,尤其是增加“依法查询涉嫌违法的市场主体的银行账户”,赋予监管部门更大的行政权力,符合监管执法的实际需要,解决基层执法的“难点”。

  二、健全诚实守信制度,加大信用惩戒力度

  《条例》增强企业责任意识,重申以年报和信息公示为核心的市场主体诚实守信制度,发挥信用管理在经济发展中的基础性作用,促进市场经济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

  强化年报和登记公示制度。一方面,市场主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示年度报告和登记相关信息;另一方面,市场主体亮照经营,线下实体市场主体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主要经营场所显著位置,电子商务等线上市场主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其营业执照信息或者链接标识。此外,还明确营业执照作废公示制度,当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声明作废;当市场主体因变更、注销、撤销等情形应当上缴营业执照而拒不缴回或无法缴回时,由登记机关直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营业执照作废。

  建立虚假登记撤销制度。为彻底解决公众期待、社会关切的虚假登记问题,《条例》吸纳《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的有关内容,明确通过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受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申请。同时,《条例》进一步规范调查撤销程序。一是及时开展调查;二是调查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三是撤销条件,公示期45日未有人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此外,对不予撤销登记及撤销登记的再撤销等有关情形,也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

  增加从业禁入措施。加大信用惩戒力度,落实从业禁入,明确因虚假登记被撤销的市场主体的责任人自撤销之日起3年不得再次申请市场主体登记,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切实增强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意识,加大市场主体违法失信成本。

  三、提高违法违规成本,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条例》增强处罚针对性,落实和完善包容审慎监管制度,对情节轻微的,采取责令改正等措施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对于情节严重的,上调处罚上限,并可吊销营业执照,通过“刚柔并济”的执法手段积极维护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明确无照经营查处条款。对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强化违法行为处罚。一是对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增加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与原有对公司的处罚幅度相比(以下处罚幅度对比同此情况),将罚款额度从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调整为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是对虚报注册资本或抽逃出资的,明确处罚对象是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市场主体。三是统一不按规定申请变更登记的处罚,均为先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不按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将拒不改正后的罚款上限从3万元调整为5万元。四是未按规定亮照,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从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调整为处3万元以下罚款,电子商务等线上市场主体未按规定亮照的转至电子商务法处罚。五是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将处罚额度从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调整为10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六是规定转致适用条款,明确法律、行政法规对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违法行为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一点各地在执法实践中要着重注意,避免与上位法产生冲突。

  落实包容审慎监管制度。对未办理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备案登记、未亮照经营等轻微违法,第一次发现的责令改正,不予处罚。同时,进一步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坚持过罚相当、综合裁量等原则。登记机关确定罚款幅度时,应当综合考虑市场主体的类型、违规、违法情节等因素,引导和规范其健康发展。

编辑:刘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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