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7日下午,江苏省政府新闻办在宁召开新闻发布会,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省政府信访局解读修订后将于10月1日起施行的《江苏省信访条例》。此次修订系统总结和固化我省近年来在阳光信访、法治信访、责任信访建设方面经验成果,以完善信访制度为主线,以压实工作责任为关键,以解决信访问题为目标,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实质性解决信访问题。
信访人依法信访受法律保护
我省现行信访条例颁布实施于2006年,至今已有15年时间。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贡旭敏介绍,随着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转化,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等的要求日益增长,国家发展进入改革攻坚期、社会转型期、矛盾凸显期的“三期叠加”时期,群众信访诉求更加复杂多样,信访工作的形势、工作职责和要求发生了深刻变化,迫切需要对《条例》予以修订。
围绕信访事项终结、诉访分离、信访工作考核及结果运用、第三方参与、信访部门“三项建议权”、信访工作责任落实这6个方面信访工作的重点难点,《条例》由原来的7章51条扩展为8章73条,新增25条、修改40条、合并2条、文字表述调整6条、删除1条。
《条例》首次单独成章专门规定信访人权利与义务,明确规定信访人依法信访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干预信访人依法信访,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和非法提供在信访工作中知悉的信访人的个人信息、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信访并非法外之地,依法信访、理性维权才是解决个人利益诉求的正确方式。”省信访局副局长闵坤斌介绍,《条例》列举式规定了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享有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等10项权利,应当履行遵守公共秩序、服从依法处理决定等6项义务,完善权利义务配套制度,使权利更加全面,义务更加清晰,符合权利义务相一致的法律原则。
针对信访渠道入口过宽、受理范围不够明晰等问题,《条例》强调把“诉访分离、分类处理”要求落实到信访事项受理办理规定中,在信访入口处厘清信访与诉讼的关系,避免信访和其他行政因素对司法程序的干扰。
倡导通过信访平台网上信访
阳光信访信息系统最先在我省推开使用并走向全国。作为网上信访的发源地,江苏省网上信访量占全省信访总量的70%以上,网上信访已经成为信访工作的主渠道。
本次修订,《条例》调整修正基本概念,明确“网络”作为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的形式之一,并列在第一位。对网上信访平台的建立、信访事项的提出、受理、办理以及答复等,《条例》都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社会处副处长王燕提醒,这里的网络特指各级国家机关的网络信访平台,不是随便在网上发个帖子就是网上信访。
目前,我省13个设区市均已建立视频接访系统,但网络视频接访运用还不充分不平衡。《条例》出台后,这一服务将逐步推开。《条例》还要求国家机关相关负责人阅办群众来信和网上信访,负责处理的国家机关通过网络信访平台等快捷方式告知、答复信访人。
需要注意的是,倡导网上信访,并不代表不要面对面与群众交流,更不能用“键对键”替代“面对面”。“无论是来访、来信、来电,还是网上信访,其关键是要真正解决问题。”闵坤斌介绍,群众通过网络信访受理平台反映的问题,很多也要通过实地调查、回访等方式,掌握真实情况、促进矛盾化解。
源头治理让矛盾化解在萌芽
很多信访问题之所以产生或久拖不决,根本原因是信访工作责任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条例》把责任与监督作为核心制度设计,明确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信访事项首办责任制、主办单位办理责任制和信访工作责任倒查制度,并对信访工作督查、考核评价、信访部门“三项建议权”、法律责任作出具体规定。
《条例》还在全国省级信访立法中首次明确“总体性”“个性化”的国家机关信访工作职责并单独设置成章,纠正少数人把信访工作视为只是信访工作机构的事的偏颇认识,厘清国家机关信访工作职责边界,确保信访部门与责任主体认真履职尽责、信访工作高效规范运行。
2018年10月启动运用标准化手段创新信访管理方式以来,我省信访业务办理标准化达标率达到95%,有效解决了同类信访处理结果不一、办理业务不规范、专业化程度不高、群众满意度偏低等问题。《条例》吸收近年来全省信访业务标准化建设经验,对信访事项受理办理作了更详实更严格的规定,如国家机关对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受理时间由十五日缩短至七日;四种情形下适用简易办理,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意见。《条例》还完善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处理、复查、复核三级程序,明确复查复核程序纠错、实体审查要求,规定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对不依法处理、无正当理由未按期办结等情形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
加强源头治理、推动关口前移,既是预防重大社会矛盾风险的重要前提,也是做好信访工作的治本之策。《条例》要求国家机关加强信访问题源头治理,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应对处置机制、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严明引发严重后果的法律责任,努力让矛盾不发生、少发生、化解在萌芽状态。《条例》还把“处理实际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作为信访工作原则,确保做到案结事了、事心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