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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起官司背后的“网购乱象”
江苏消费网 (2021-09-03)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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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子很小,但却让我感受到了公平和正义。”8月11日,四川乐山的李枚加接到最近一起网购官司的法院判决书,看到官司又赢了,便第一时间在朋友圈分享了自己的心情。2020年以来,李枚加已经打了48起网购官司,多数是胜诉或庭外和解。

  “网购达人”的网购官司

  法律专业毕业的李枚加遇事喜欢较真,是名副其实的网购达人。“东西都在网上买,因为方便,”他的网购心得是“买任何东西,都要问商家一句,产品是不是符合产品质量法或国家标准,如果是‘三无’产品,或者产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可以在退货退款外要求赔偿”。

  自2020年至今,李枚加因网购问题总共向法院递交了48份诉状。其中,和解22件、胜诉9件、败诉6件,还有11件在等待结案。因频繁维权并提起诉讼,三次被同一电商平台封号,但李枚加毫不示弱,三次将平台告上法庭,“前两次调解结案,平台同意解封,结果第三次又封了”。

  最近这次胜诉的官司是李枚加因阅读机器人售后服务问题,起诉了商家北京物灵科技有限公司。2020年8月9日,他在被告开设的淘宝店铺“物灵旗舰店”花1009元购买了一台物灵Luka Hero绘本阅读机器人。2021年2月25日,机器发生故障,总是自动关机,客服指导其升级刷机操作后,仍然出现死机等问题。产品寄回被告公司维修,确诊问题为“主控板片和电池受损”。

  4月22日,李枚加收到被告公司寄来的绘本阅读机器人,但已经不是当初购买的那台,而是“换了一台较新的良品机器”,也就是一台旧机器,理由是“更换后测试依然会受到影响”。

  李枚加认为,根据《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质保期内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维修,无法维修时应当更换全新产品或是退货退款。但被告公司无法修复之后,未经原告同意私下更换了一台旧机器,他无法接受。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公司全额退款。

  8月9日,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李枚加胜诉。法院认为,被告在承担维修义务过程中,未主动告知原告维修情况,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寄回一台“良品机器”,已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侵害了原告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旗舰店”餐具铅超标488倍

  记者注意到,李枚加网购商品时全部选择专卖店和旗舰店,几乎都是正规公司在电商平台上开设的。“专卖店、旗舰店应该是卖真货的地方,消费者比较信任。其实根本不是这样。”李枚加说。

  案件中涉及专卖店、旗舰店所售商品主要问题包括:虚假宣传、假冒生产商、三无产品、虚假有机食品、虚假CCC认证、虚假原装进口、使用过期标准等,均涉嫌消费欺诈。

  2019年1月1日,李枚加从被告景德镇瑞源陶瓷有限公司在天猫开设的“玉和堂旗舰店”购买了2套金边餐具,总价2396元。餐具经东莞市中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为“不合格”,店铺宣传“无铅无隔”,结果经四川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测,碗金边沿铅迁移量为2.9,超过国家标准(标准要求小于等于0.5)58倍;检测铅总量为24.4,超过国家标准(标准要求小于等于0.05)488倍。

  李枚加认为,被告公司案涉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之规定,应承担十倍赔偿的法律责任。2020年8月11日,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公司败诉,向李枚加赔偿购物款的10倍,即23960元。

  2020年7月28日,李枚加在宁波胜客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天猫店“李宁胜客专卖店”选购游泳用品。购买前,两次咨询店铺客服是否为李宁公司自己生产,对方回答“是的亲”“这边出售的都是李宁的”。于是购买了李宁儿童泳镜泳帽套装、儿童浴巾斗篷等14种货品,实际支付价款1000元。收货后发现商品并非李宁公司生产,被告这才承认是李宁公司授权生产,而非李宁公司自己生产。

  2021年3月9日,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公司构成消费欺诈,判决“退一赔三”,即撤销买卖合同并赔偿3000元。

  商家谎称达标被判欺诈

  4年前,食品领域正式实施了两个强制性国家标准,《GB4806.1-2016食品接触材料通用安全要求》和《GB4806.9-2016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标准要求碗、勺子、筷子等餐具要标注“名称、材质、厂家、地址、联系方式、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生产许可证编号(XK)、使用说明(如使用温度、可盛装物质、可否微波等)”。“网上销售的食品接触物问题最突出,强制性标准基本上没有落实。”李枚加说。

  记者看到,很多关于餐具、水杯、汤锅、茶具等食品接触物品的案件,都是因为厂家没有按照该强制性标准要求标注所引发。

  2021年2月13日,李枚加在被告宁波镇海沃恩美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天猫网店“onlycook旗舰店”,购买了三单不锈钢餐具,包括碗、筷、勺、叉子等,每单价格1060.6元,共计3181.8元。下单前,李枚加问客服:“无论产品内在质量和产品标识信息,都是符合GB4806.9-2016和 GB4806.1-2016这两个国家标准的吗?”客服回答:“是的呢。”

  3月23日,李枚加收齐案涉商品后发现,商品不仅不符合国家标准,也不符合《产品质量法》,部分商品甚至为三无产品。

  “被告沃恩公司在答辩中对商品标识存在瑕疵予以认可,”判决书写道,“经过本院勘验,原告李枚加购买的商品的标识不符合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食 品 接 触 用 金 属 材 料 及 制 品 GB480⒍ 9-2016》 的规定,但在原告向被告客服确认是否符合以上规定时,被告客服予以了肯定回答。被告沃恩公司作为用于食用的不锈钢商品的生产经营者,对该类产品应具备的标识和标准应当是明知的,但其却在明知不符合的情况下向消费者作出了符合的解答,必然会导致消费者不能作出是否购买的正确判断,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构成消费欺诈”。

  6月8日,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依据《消法》一审判决被告“退一赔三”,即退还购物款3181.8元,赔偿9545.4元。(刘铭)

编辑:刘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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