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缓解健身领域的消费矛盾,提升健身行业服务规范,11月5日,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联合上海市体育局、上海市市场监管局、上海市健身健美协会共同制定了《上海市体育健身行业会员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示范合同(征求意见稿)》),即日起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该示范合同主要适用于上海市体育健身服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会员健身服务的交易行为。
据悉,《示范合同(征求意见稿)》的一大亮点是特别设置的“七天冷静期退费”条款,明确消费者在签署合同次日起的7日内,在未开卡使用会员服务的情况下,都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获得全额退款。健身服务会员卡往往具有会籍期限越长价格优惠越多的特点,而冲动型消费者通常在对服务内容、合同条款未详细了解,或者对个人健身需求未充分掌握的情况下,直接签约付款。在冷静期内消费者未开卡可退款能更好地保障这部分消费者的权益,避免一些不法商家的霸王条款,减少相应的投诉纠纷。
需要提醒的是,“七天冷静期退费”有“未开卡使用”的前置条件。消费者应重点关注开卡(会员卡启用时间)的时间节点,一旦开卡入场使用将直接起算会籍期限,即使仍在7日内,都不再适用于冷静期退费条款。
“退卡难、退费难”是健身行业预付式消费的痛点、难点。对此,《示范合同(征求意见稿)》对违约责任、合同解除作出了详细的规定,明确了双方的权责关系。在第七条“违约责任”中,明确提出因经营者违约,发生擅自变更会员服务内容、终止营业、搬迁且未履行补偿方案、暂停营业且未履行补偿方案等四种情形,消费者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获得相应退款。同时,《示范合同(征求意见稿)》对余额计算、退费期限做了明确约定,引导健身服务经营者规范经营,也使消费者的会员卡退费有章可循。
针对会员主动申请解除正常履行的合同,但是对退卡手续费不满意的投诉情况,《示范合同(征求意见稿)》根据消费者的解约原由将其细分为违约和合同解除两种情况:一是消费者因工作调动、出国等个人原因申请解除合同,视作违约,消费者可能要支付不超过合同金额30%的违约金;二是消费者因病、因伤残在会员卡有效期内都不适合继续健身,需按经营者要求提供医嘱证明或报告的,合同解除后可以退还未使用部分的预付费余额,无须承担手续费。
此外,《示范合同(征求意见稿)》就女性会员怀孕期间免费中止(暂停使用)、消费者付费向第三方转卡等情形约定了收费(免费)细节,为妥善处理消费纠纷提供了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