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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要闻

买新房被索高额居间服务费
江苏消费网 (2019-11-04)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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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李洪涛

  消费者想到购买一套售价七八十万元的商品房,竟被索取8万至12万元不等的居间服务费。近日,郭先生等多名消费者向吉林省长春市消费者协会投诉,称红大汇诚售楼中心在未履行告知义务的情况下,收取居间服务费。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

  ●消费者投诉

  未告知收取居间费

  2018年10月29日,郭先生在红大汇诚售楼中心3号楼定购了一套面积97平方米的商品房。售楼人员说房屋总价约87.5万元,单价约0.9万元/平方米。当日,郭先生以贷款方式购买此房。在销售人员引导下,他通过POS机刷卡交了12万元定金。红大汇诚售楼中心开具了一张12万元写有“居间服务费”未加盖公章的票据。郭先生以为这是购房定金的收据。

  同年11月6日,郭先生到该售楼处交了首付款55.91万元,并开具了首付房款收据。郭先生同时办理购房贷款20万元,总房款合计87.5971万元。双方签订购房合同。今年8月,开发商通知郭先生领取购房发票。在领取发票时,他发现,发票上房款总价是75.5万元。经询问,财务人员告知,有12万元款项在刷卡时转给了第三方代理公司长春市升科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所以不提供这12万元的发票,此笔款项不作为购房款。

  此时,郭先生才注意到,购房合同中显示房屋单价0.7808万元/平方米,房屋总价75.5万元。购房过程中,有关转给第三方代理公司款项一事销售人员从未提及,购房合同上也没明确第三方公司收取居间服务费相关事宜。

  无独有偶,还有几名消费者在购买红大汇诚售楼中心的房屋时,也被收取了高额居间服务费。消费者认为,开发商售楼中心的上述行为,属于欺骗行为。

  ●记者调查

  消费者拿回多交的钱

  近日,开发商长春红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孙副总经理来到长春市消协,就郭先生等多名消费者的投诉情况进行说明,并就如何解决这些投诉进行了交流。

  孙副总经理表示,近几年,长春红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主要精力放在开发等前期环节上,商品房销售都是委托相关公司进行。长春红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销售公司较高服务费用,同时约法三章,特别是房屋销售价格事关利益问题,长春红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做出了不允许迈入红线区的明文规定,并约定了违约责任。对销售公司的违法违规问题,公司决不姑息,也不允许再有同样问题发生。对于消费者的投诉,孙副总经理表示,将退回多收取消费者的购房款,并承担多收费用相关利息。

  截至记者发稿时,投诉所涉及到的多收费款及利息,已全部退还给郭先生等消费者。

  ●专家观点

  变相涨价涉嫌违规

  据了解,为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着力解决当前商品房销售中存在的标价混乱,信息不透明、价格欺诈等问题,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吉林省专门对商品房销售的明码标价问题作出规定:商品房销售要实行一套一标价,并明确公示代收代办收费和物业服务收费,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收任何未标明的费用。商品房销售价格明码标价公示后,可以自行降价、打折销售,但涨价必须要重新申报备案。按照《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 [2010]10号)文件要求,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有关专家表示,开发商作为出售方,向买受方提供相关的咨询服务本就是其义务,而其向购房人虚报价格,一房两价,将商品房出售价格划分为专款价(服务费)和合同价,额外在商品房标价之外加价、另行收取未予标明的专款价(居间服务费),实属变相涨价,规避法律和政府规定来达到多牟利的目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吉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属于违规行为。此外,楼盘额外收取服务费属于“阴阳合同”,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超出房款的部分,不在合同之内,不属于双方约定内容,属于单方面强制行为,规避了当地调节房价的公共政策,又涉嫌偷逃税款,因此不受法律保护。

  日前,长春市消协秘书长钟萍表示,开发商能够积极配合调查问题,态度端正,将涉及到同类问题购买者一并解决,同时,还应加强管理,避免违法违规、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现象再次发生。另外,希望地产公司与消协组织建立纠纷互通解决对接机制,共同努力营造和谐的消费环境。(李洪涛)

编辑: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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