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向团购网站索赔被驳回
■向昱璇 本报记者 吴采平
在某团购网站花一元钱租车,本为图方便,岂料租车公司突然跑路,3.5万元押金打了水漂。消费者找不到租车公司,遂要求团购网站承担连带责任。近日,记者从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获悉,法院审理认为团购网站作为网络交易平台,只能在特定情况下承担连带责任,一审驳回了消费者的诉求。
消费者——
按约还车押金没了
2015年10月30日,消费者张先生通过某团购网站购了武汉大象租车公司的一元租车券,随即用该券在线下租用了一台东风标致轿车,日租金为1元,租赁期限为7天,连保险费共支付35280元,其中押金3.5万元,张先生通过银行卡一次性支付。
2015年11月6日,张先生完好无损地归还车辆,按合同约定,租车公司应将押金在22个工作日归还至张先生预留的银行账户。但此后张先生一直无法与租车公司取得联系,团购网站客服表示武汉大象租车公司不仅人去楼空,处于失联状态,而且还存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行为,他们正在调查此事。
后来,该公司也没有返还张先生的押金。消费者张先生认为,团购网站未尽到审核义务,明知或应知租车公司在团购网站上虚假宣传而放任不管,严重误导了消费者,造成自己3.5万元的押金损失,团购网站应当承担连带责任,退换押金并赔偿损失,遂将团购网站告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团购网站——
尽到审查义务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8日,大象租车公司与团购网站签订一份《服务合同》,约定团购网站按照验证美团券的方式与其进行结算。《服务合同》签订后,租车公司在团购网站商户中心发布该公司租车服务的相关信息。宣传信息中所称的,公司系总部位于香港的大象租车的独立子公司,且香港公司为其投入了近千万元的租车补贴等内容均不真实。
庭审中,团购网站认为,网站上汽车租赁消费信息的发布人是租车公司而非团购网站,张先生想要说明团购网站在本案中做的虚假宣传,但广告宣传都是租车公司自行撰写,团购网站对网络交易平台使用人是形式审查,包括公司性质、投资人、注册资本、征信记录、经营范围等信息,还审核了公司的工商信息,没有发现任何不良记录。
同时,团购网站对涉案事实的发生主观上无过错,客观上已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大象公司因运作模式失败而导致资金链断裂,属于市场环境下的商业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大象公司承担。
法院判决
网站不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团购网站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根据《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作为网络交易平台,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只有以下三种情形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一是不能提供网络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姓名、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二是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先行赔付承诺);三是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购买团购券后是到大象公司的实体店中与该公司发生车辆租赁合同关系,所以原告对大象公司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均很清楚。团购网站未向消费者作出先行赔付的承诺,且该制度也非法律的强制性要求。虽然被告大象公司在团购网站发布不实信息,但团购网站的法定义务是提供网络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姓名、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对网络用户发布的信息进行真实性审查不属于其法定义务,且团购网站在接到原告等人的投诉后及时对大象公司作出了下线处理的措施,并未扩大原告的损失。
据此,法院认定本案中团购网站作为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一审驳回了消费者的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