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2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比特币纠纷案。原来,吴某于5年前向上海某科技公司运营的“FXBTC”网站购买了2.675个比特币。2017年5月,当吴某想要再次登录“FXBTC”网站时却发现网站已关停,网站经营者也无从联系。吴某认为,该公司关闭网站前未向其做提示,从而导致他所购买的比特币无法找回,带来巨大经济损失。为此起诉上海某科技公司,要求就其损失进行赔偿。
这是一起关于新型虚拟财产——比特币的法律纠纷案。比特币是最近几年兴起的投资品种,同时也带动了莱特币等虚拟货币的投资市场。由于投资者大多是通过专业的投资平台来完成交易,因投资失利起诉平台的案件屡见不鲜。
比特币诞生于2009年,是一种P2P形式的虚拟的加密数字货币,主要由计算机生成的一串串复杂代码组成,总量上限为2100万个。因此,随着数量不断增加,新币制造的速度将逐渐减慢,直到2014年达到2100万个的总量上限。
由于总量有限,所以,比特币具有较大稀缺性,具备了可套现基础。目前,美国等一些国家承认比特币的合法地位,且与当地货币进行兑换,并赋予其支付功能。
在我国,根据2013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比特币仅是“网络虚拟商品”,而非货币。另外,禁止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涉足相关业务。2014年淘宝网也发布公告,自1月14日起禁售比特币、莱特币等互联网虚拟币等商品。
无论是购买比特币,还是制造比特币,都需要真金白银的投入。那么,对于持有方来说,比特币作为财产,是否受法律保护?按照当前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其交易属于商品买卖行为,普通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拥有参与的自由。也就是说,普通民众生产、持有和合法流转比特币并不违法。
那么,《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禁止的是什么呢?实际上是禁止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的代币发行融资等行为。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其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这与普通民众投资比特币的行为是有区别的。
既然比特币具有财产属性,来源合法的比特币一样受到法律的保护。我国《民法总则》将虚拟财产纳入民法的保护对象。在本文所列举的案例中,“FXBTC”网站的运营方单方面关闭网站导致吴某无法提取虚拟财产,理应履行给付相应比特币的义务,如不能给付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FXBTC”运营方在关闭网站前,采取了提前在网站上发布《停运公告》并预留充分时间给投资人提取虚拟财产等措施,可以视为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在没有其它过错的情况下不需要对此再承担赔偿责任。
成 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