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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要闻

食品未标“儿童不宜” 重庆一药房10倍赔偿
江苏消费网 (2019-04-28)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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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刘文新

  消费者贾先生花1588元,在重庆鑫斛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开设的鑫斛药庄(沙正街店)购买两盒澳洲玛蛹虫草玛咖片(压片糖果)。贾先生认为该食品未按规定标示“儿童不宜食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诉请法院判处经销商退还货款中的1050元,并给予货款的10倍赔偿。近日,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重庆鑫斛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退还货款1050元,并赔偿15880元。

  案情回顾

    漏标“儿童”字样

  2018年3月9日,贾先生在重庆鑫斛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开设的鑫斛药庄(沙正街店),花1588元购买了由厦门鸣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2盒“蛹虫草玛咖片(压片糖果)”。鑫斛药庄(沙正街店)出具了购物凭证,收款方显示为重庆鑫斛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之后,贾先生发现该食品包装上“配料”一栏,标注有如下字样:广东虫草子实体、玛咖粉、低聚果糖、麦芽糊精、食品添加剂(硬脂酸镁);生产许可证号:SC10635020500211;不适宜人群:婴幼儿、哺乳期妇女、孕妇、食用真菌过敏者。

  他认为,该食品包装上的标签存在问题,在“不适宜人群”一栏,漏标了“儿童”字样,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原卫生部于2013年1月4日发布的《关于批准茶树花等7种新资源食品的公告》规定:广东虫草子实体必须标注“婴幼儿、儿童、真菌食用过敏者不宜食用”,表明该食品对上述特定人群存在潜在的健康危害。因此,重庆鑫斛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应承担《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10倍惩罚性赔偿。

  一审判决

    药店10倍赔偿

  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以简易程序审理此案。重庆鑫斛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鑫斛药庄(沙正街店)辩称,贾先生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消费者”,他在同一时间内,多次在本公司位于沙坪坝区的多家门店购买同一商品,数量多达28件,主观目的并非为生活需要而购买,被告不应承担10倍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标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事项。涉案产品中“配料”一栏含有“广东虫草子实体”。原卫生部(2013年第1号)《关于批准茶树花等7种新资源食品的公告》明文规定,“广东虫草子实体”婴幼儿、儿童及食用真菌过敏者不宜食用,标签、说明书中应当标注不适宜人群。涉案产品外包装上虽标注了不适宜人群为“婴幼儿、哺乳期妇女、孕妇、食用真菌过敏者”,但漏标注了“儿童”,足以误导消费者错误获取产品信息,将置消费者于误食的危险之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并可能对不适宜人群的身体健康造成危害。因此,涉案产品未按相关规定将应标注不适宜人群“儿童”漏标,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的产品。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告鑫斛药庄(沙正街店)作为销售者,负有日常检查的义务,以保证销售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其未尽到前述义务,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属于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应当承担责任。

  因此,原告贾先生要求被告退还货款并按照支付价款的10倍支付赔偿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被告鑫斛药庄(沙正街店)系被告重庆鑫斛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的分店,其责任应当由重庆鑫斛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承担。

  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重庆鑫斛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退还原告贾先生货款1050元,并赔偿原告贾先生15880元。该判决已产生法律效力。

  ●律师说法

    判决于法有据

  重庆博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勇认为,本案是食品安全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见,消费者是相对于生产经营者即生产者和销售者的概念,法律并没有对消费者的主观购买动机作出限制性规定,只要不是为了生产经营需要购买的,就应当认定为消费者。

  被告重庆鑫斛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主张贾先生曾因多起类似案件在一审法院起诉,但前述情况并不能否定贾先生的消费者身份,贾先生的合法权益应当受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的保护,故一审法院对重庆鑫斛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的上述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食品安全不仅要求食品质量安全,也要求对与食品安全、不适宜人群、营养有关的标签、联系方式等内容予以明示,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监督权。本案食品标签漏标注了“儿童不宜”内容,可能误导不适宜食用人群购买并引发食用风险,其所涉标签问题不属于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因此一审法院认定为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的产品。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因此,贾先生主张10倍赔偿责任,于法有据,一审对此予以支持。

编辑:张宜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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