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福州讯(张轩宇 记者张文章)日前,记者从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获悉,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周黑鸭公司)状告厦门市思明区谢某某卤味摊商标侵权案现已审理终结。谢某某卤味摊被判令停止使用与“周黑鸭”商标近似字样“超浔周黑鸭”并赔偿4.5万元。
周黑鸭公司诉称,厦门谢某某卤味摊在店铺招牌及食品柜面上均使用了与周黑鸭公司商标相近似的文字商标标识,销售了与周黑鸭公司上述商标所核定使用商品相同的卤制品。为此,2018年4月11日,周黑鸭公司到江苏省南京市钟山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同年4月20日,公证人员及周黑鸭公司诉讼代理人——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君,来到位于福建省厦门市鼓浪屿龙头路的“超浔周黑鸭”店,收集现场图片作为证据。周黑鸭公司提出,谢某某卤味摊的行为侵犯了周黑鸭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给周黑鸭公司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要求该卤味摊赔偿50万元经济损失、登报消除影响、承担诉讼费用等。
思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周黑鸭公司经商标总局核准取得第6313764号商标“周黑鸭”,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其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谢某某卤味摊的行为侵犯了周黑鸭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由于周黑鸭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所受损失,也未证明谢某某卤味摊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故根据涉案注册商标知名度、谢某某卤味摊的经营规模、侵权持续时间、范围、主观态度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据此,思明区人民法院依照《商标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作出停止侵权、赔偿4.5万元的判决。此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原告及被告各负担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