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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消费

4S店收“金融服务费”是否合法
江苏消费网 (2019-04-28)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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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曹丽娟/图

  ■姜馨 本报记者 任震宇

  新闻背景

  贷款买车要交服务费

  近日,消费者王女士表示她在西安“利之星”奔驰4S店购买了一辆60多万元的奔驰车。新车还未开出店,就发现车辆发动机漏油。多次交涉未果,她无奈坐在汽车引擎盖上哭诉维权,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多部门介入调查后,事件有了转机。4月16日,随着王女士与西安利之星汽车有限公司达成换车补偿等和解协议,轰动一时的“西安奔驰维权事件”似乎告一段落,但它引发的余波依然没有停止震荡。最典型的就是“4S店向购车者收取金融服务费是否合法”这一问题,迄今没有明确的说法,与此同时,部分4S店已经悄然将“金融服务费”改头换面成了其他费用,以规避可能到来的监管。

  根据西安市税务部门调查,“金融服务费”是消费者与4S店以外的第三方签订垫资服务协议所产生的垫资服务费。车主在银行贷款需要一段时间和过程,第三方服务(公司)要替车主向4S店进行垫资担保,由此产生的费用,俗称“金融服务费”。根据税务部门掌握的情况,车主将钱(贷款金额的3%)打给了第三方,第三方收到服务费以后,又将部分费用(约三分之二)打给4S店,4S店向服务单位开具发票,也申报缴纳了税款。

  那么,“金融服务费”是否合法?目前还没有一个正式的答案。

  商务部门是汽车销售企业的主管机关,根据媒体报道,事发地西安市商务局对于4S店收取“金融服务费”是否合法这一问题表示:“在汽车销售领域,商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的管理有重叠。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依据的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而商务部门依据的《汽车销售管理办法》,从法律到部门规章制度有重合的地方。包括金融服务费该不该收,银保监会也责成北京地方金融监管局在查。至于金融服务费是不是乱收费,需要相关部门来界定,商务部门没法定性。”

  另据媒体报道,4月16日晚,银保监会非银部副主任庞雪峰表示,已要求奔驰汽车金融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对其经销商是否存在类似违法违规收费问题进行排查,并进一步加强对经销商的管理,要求经销商不得以为汽车金融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的名义收取费用。

  银保监会再次重申,汽车金融公司在提供服务时收取费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监管规定,应在各类相关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公司官网等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全国工商联汽车经销商商会新能源汽车分会却发布文章称,工商联汽车商会与法律专家、相关部门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可以明确汽车经销商收取服务费不违法:汽车经销商提供协助办理贷款服务,是商业银行金融服务落地的关键;汽车经销商以资源和成本为基础服务客户,收取服务费合情、合理、合法;汽车经销商在收取服务费时应公开透明、比例合理、流程规范、依法纳税;厂家处理客户投诉要及时,产品责任和服务责任要区分清楚。

  涉嫌欺诈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孙颖

  商务部出台的《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以适当形式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很明确地说,各项服务收费必须明示,在明示之外的额外收费都是不合理收费。消费者委托经营者办理业务,可以自愿达成协议,但通过诱导或者强迫的形式是肯定不行的。《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经销商销售汽车时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或者强制为其提供代办车辆注册登记等服务。”这里规定的“等”,应该是包括了按揭贷款等一些金融服务项目,但没有明确收费的问题,所以这一条款应明确为:“经销商销售汽车时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或者强制为其提供代办车辆注册登记等服务,并收取费用。”

  金融机构,像银行提供按揭贷款的,只能收利息,没有其他任何费用。非金融机构代理公民去办理手续能不能收钱,这涉及民事服务协议,必须公开。金融机构不能收金融服务费或者金融佣金,对非金融机构来说,它只能收取金融服务代办费或者代理费,收取金融服务费可能涉嫌欺诈,更不能用带有强制诱导的方式收取相关费用。

  费用应明示

  ●北京市实现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吕晓晶

  关于金融服务费,现在的讨论重点在于它是不是合法,其实是否合法的讨论是从行政管理的角度来看的,实际上,是否合法与是否侵权、是否存在欺诈没有直接关系。即使退一步说,4S店向购车者收取金融服务费是合法的,也不能排除收取方式存在侵权或者欺诈的可能。比如说,在收取这笔费用前有没有对消费者明示,有没有告诉消费者这笔费用的真实用途,有没有向消费者提供与这笔费用相应的服务。原工商总局颁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规定:“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属于欺诈行为。也就是说,4S店要收取某项费用,必须与消费者约定为此提供了哪些服务,这就要求其不仅要明示费用,还要明示与之相关的服务,如果4S店收取了金融服务费或者其他什么费用,却没有与之提供约定的服务,那就是欺诈行为。所以,对金融服务费或者其他类似的费用,不仅要看它本身是否合法,更应该看它的收取过程中是否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有没有涉嫌欺诈。

  改头换面也侵权

  ●北京市汉鼎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汤浩

  因为西安奔驰维权事件,“金融服务费”被推到风口浪尖上,舆论焦点都在讨论其是否合法。但实际上,4S店向购车消费者收取类似的费用名目很多。比如,最近有4S店的金融服务费名称改了,改成分期手续费,还有的改成商务咨询费。没有法律明文规定不能收取分期手续费、商务咨询费,但这些费用和金融服务费其实是一样的,换汤不换药。作为消费者,没有选择的余地,要么不买车,要么不付费,但不付费4S店就不给折扣,消费者还得多掏钱。

  甚至还有更过分的,收取所谓的保险保证金,要求办理汽车贷款的消费者每年在4S店上保险,不上保险则不退保证金,大多数消费者不得不接受。但这其实是违法的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而不管是收取金融服务费、商务咨询费或者保证金,都采用了强制交易的方式,都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

  依法惩处

  ●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赵占领

  金融服务费并非法律所明确禁止,即4S店收取金融服务费的行为本身可能并不违法。但是有几点需要注意:

  第一,不能强迫消费者选择贷款方式,支付方式是全款还是贷款,消费者都有选择权。而在西安奔驰女车主维权的案例中,4S店采用了诱导、强迫消费者选择以贷款的方式购车,从而收取所谓金融服务费,这肯定是不允许的。

  第二,需要收取多少金融服务费应事先明确告知消费者,也就是应该在告知消费者,可以贷款买车也可以全款买车,供消费者选择的同时,要告知金融服务费的收费标准。在西安奔驰维权案例中,利之星4S店也涉嫌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女车主表示自己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缴纳了金融服务费,如果查证属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此进行处罚。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法》的相关规定,行政监管部门可以对其进行警告或者行政罚款。

编辑:张宜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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