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报道(记者任震宇)今年是我国汽车召回制度出台15周年,在日前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召开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实施15周年”媒体座谈会上记者获悉,我国正在进一步完善汽车召回制度,尤其是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汽车召回管理制度的建设。
汽车召回总体完成率常年80%以上
2004年3月15日,原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并于2004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这是中国以缺陷汽车产品为试点首次实施召回制度。2012年10月22日,国务院以626号令的形式颁布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将汽车召回制度从部门规章正式上升为国务院法规,并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召回相关法规规定,召回活动实施的主体是生产企业。15年来,各汽车生产企业已实施召回活动1800余次,涉及车辆超过6900万辆,均为主动召回。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数据,其中42%是完全由企业自主发现问题,主动向市场监管总局(包括原国家质检总局,下同)备案召回计划后开展的;另外58%则是在市场监管总局启动缺陷调查后,与生产企业沟通、评估和论证期间,生产企业确认产品存在缺陷采取的召回。
缺陷调查由市场监管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负责,他们通过收集消费者反映的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有关信息,及时进行汇总统计和分析评估,并要求相关生产企业进行技术说明,结合企业生产经营信息、媒体舆情信息、国外召回信息等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其中哪些案例可能涉及批次性产品安全问题,并组织相关专家开展技术研判,最终根据专家意见,由市场监管总局批准启动缺陷调查。
以汽车产品为例,截至2018年底,市场监管总局共收到消费者反映的汽车产品缺陷线索超过14万条,经综合分析形成关注案例1万余例,启动缺陷调查400余次。
生产企业实施召回活动前要向总局备案有关产品缺陷的情况、危害后果、缺陷消除措施以及召回实施计划等信息,召回计划备案不属于行政审批事项。但政府部门应当对企业的召回活动开展监督和效果评估,如监督发现存在召回范围不准、召回措施无效等问题,监管部门应当及时督促企业整改,或要求企业再次实施召回。对于汽车产品,一些车型较新、召回数量较少的召回活动召回完成率会比较高,可以达到90%以上甚至100%,一些上市时间较早车型的召回活动召回完成率则相对较低。整体而言,目前我国汽车召回活动的总体完成率常年保持在80%以上。
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一般来说,不会出现总局认定缺陷而企业拒不召回的情况。因此截至目前,尚未出现责令生产企业召回的情况。”
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主要汽车生产企业和规模化消费品生产企业均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产品质量安全防控体系,设置了专门的工作机构和团队,与召回制度实施之初相比,相关行业产品的整体质量安全水平已取得了长足发展,召回制度对产业进步的促进作用日益显现。
将完善新能源汽车召回制度
《中国消费者报》记者在“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实施15周年”媒体座谈会上获悉,我国将进一步完善汽车召回体制,与环境相关的汽车召回将成为重点,其中包括对新能源汽车的召回制度。
截至2017年底,国内新能源汽车保有量已超过160万辆,占全球新能源汽车保有量的50%。随着保有量的增加,新能源汽车安全问题日益突出,特别是起火事件受到社会关注。据市场监管总局掌握的舆情信息显示,2018年已发生新能源汽车起火事件40余起。鉴于车辆火灾事故可能与电器线路、燃料电池、机械干涉和外部火源等因素相关,且部分证据会在燃烧过程中消失或发生变化,因此缺陷调查非常困难,原因分析异常复杂。
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市场监管总局高度重视新能源汽车的火灾安全监管工作,并依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开展了大量相关工作。依托国家车辆事故深度调查体系和缺陷信息收集系统,完善和优化火灾事故数据采集和缺陷信息收集数据项,联合国内高校和科研机构开展了动力电池、电机和电控系统等关键部件的着火原因分析研究工作。截至目前,市场监管总局已组织缺陷产品管理中心启动新能源汽车缺陷调查10起,会同相关部门开展火灾事故现场调查5次,督促相关生产企业实施召回5次。其中,召回涉及5个企业24个车型的3.56万辆缺陷车辆,缺陷原因多为电控和机械故障。
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有关负责人透露,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继续针对新能源汽车火灾事故开展专项调查,开展信息共享机制研究,进一步提升缺陷判定技术和能力,协同相关部门推动标准制修订和落实产品质量担保制度。督促生产企业提升产品质量安全,保护产业健康发展,保障新能源汽车安全运行。
将建立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制度
与环境相关的汽车召回,还包括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制度的建设。
2009年起,我国连续9年成为机动车产销第一大国,机动车等移动源污染问题也日益突出,成为空气污染的重要来源。特别是北京和上海等特大型城市以及东部人口密集区,移动源对细颗粒物(PM2.5)浓度的贡献高达10%至50%以上。同时,由于机动车大多行驶在人口密集区域,尾气排放直接威胁群众健康。据测算,未来五年我国还将新增机动车1亿多辆,由此带来的大气环境压力巨大。
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的新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国家建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保护召回制度。生产、进口企业获知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属于设计、生产缺陷或者不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耐久性要求的,应当召回;未召回的,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
记者在“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实施15周年”媒体座谈会上获悉,市场监管总局已经联合生态环境部立即开展了对美国、欧盟、日本等国家和地区机动车排放缺陷召回制度有关情况的调研工作,并结合我国实施汽车召回制度的经验,启动了我国机动车环境保护召回制度建设工作。目前,正在抓紧研究排放召回中的问题线索管理、排放缺陷调查与认定规范、召回实施监督管理、机动车排放零部件质量担保等关键问题。
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加快《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立法进程,力争早日颁布实施,为事前信息公开、事中达标监管、事后环保召回的机动车环境管理制度的初步建立,为“油路车企”的全面统筹、为协调推进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作出积极的贡献,切实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政府工作报告要求,打好蓝天保卫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