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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要闻

消费卡过期作废属霸王条款
江苏消费网 (2019-03-25)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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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广州讯(梁康迪 记者黄劼)预付式消费的优惠券、消费卡过期,已支付的费用超过标示有效期,消费者预付的金额难退还。对此,广东省佛山市消委会近日发布消费提示,认为预付式消费中的优惠券和消费卡,都属于消费者私有财产,商家没有任何权利因过期而“没收”。

  佛山消费者许先生于2018年3月在某公众号微商城,分批购买了一家酒店中餐厅代金券,但购买后近一年一直没有使用,最近打算使用时发现已过有效期。该券的使用说明是“逾期作废,所支付的购买费用不予退回”。许先生投诉到佛山市消委会。

  佛山市消委会认为,许先生购买代金券的行为是消费者预付款行为,许先生是预付款的所有权人,涉及的款项尚未进行消费,酒店以注明代金券过期无效为由不予退还是格式条款,利用格式条款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退款权利、减轻或者免除酒店经营者退款责任,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侵害了消费者的财产所有权。该条款是无效的霸王条款,酒店应当依法全款退还。经调解,酒店将许先生购买代金券的金额全款退还。

  ●消委会观点

  预付费是消费者私有财产

  据了解,《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对预付卡的发放、使用、退还等环节以及保证金制、实名制、备案制等各项管理制度进行了规定。其中明确了“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

  据此,佛山市消委会认为,预付式消费的约定过期意味着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服务关系终止,消费者不能再享受优惠服务,但预付金额仍然属于消费者私有财产,不能归经营者,消费者有权和商家约定预付费的使用和退回方式。

  佛山市消委会律师顾问团律师伦兆煊认为,许先生请求退回已支付金额是合法的,酒店不予退回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商家规定“过期无效”带有强迫消费的性质。

  佛山市消委会分析消费者投诉咨询发现,不少消费者因预付卡中剩余金额较少,往往主动放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佛山市消委会提醒消费者,应根据个人需求理性进行预付式消费,仔细阅读服务或商品的格式条款和合同细则,对不公平条款要及时提出异议,必要时增加书面备注条款。

编辑:张宜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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