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田珍祥 吴博峰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指出,要加快发展社会事业,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让群众放心消费、便利消费。可以看出,诚信体系建设成为与人们息息相关的重点话题,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由于缺乏刚性制度保障,标本兼治的力度不够,失信成本总体偏低。今年全国两会上,不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就加强信用体系建设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建设信用体系
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弘扬诚信、惩戒失信是一项长期的工作。近年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建立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汇集了注册登记信息、相关审批信息、年报信息,以及监管部门的处罚信息,全部记在企业名下,然后予以公示,加强了企业的自律与治理。
今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市场监管总局副局长马正其在接受《中国消费者报》记者采访时,对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表达了坚定决心。“目前我们已经建立健全了从总局到基层监管所五级贯通的消费维权信息化网络体系,对整个市场的监管力度已大幅加强,不管哪里出现问题,也不论何人触犯法律侵害消费者权益,市场监管部门就会对其依法惩处。”马正其说。
全国人大代表、华润集团湖南区域工委书记丁小兵说,从消费方面看,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求满足后,市场购买活动开始摆脱主要重视数量和价格的特征,开始越来越重视产品、服务的质量、品牌、信誉度、安全、环保等指标,因此,严厉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加快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尤为重要。
丁小兵表示,制假售假损害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和身心健康。因此,要加快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构建覆盖全部信用主体、所有信用信息类别、全国所有区域的一体化信用信息体系,推动信用信息跨部门交换共享。
“加强信用信息的征集、存储和应用,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可以提高违法失信成本。”丁小兵说,要进一步推进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和应用,健全信息公开的内部审核、档案管理、抽查考评等制度。建立完善生产经营主体诚信档案和“黑名单”制度。积极推进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息化建设,实现统一归集、依法公示、联合惩戒、社会监督。依法规范信用服务市场,培育和发展社会信用服务机构,鼓励第三方利用信用信息为社会公众提供增值服务,使得制假售假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推进信用监管
全国政协委员、市场监管总局副局长马正其表示,市场快速发展必须和严管相结合。如果不在监管方面出重拳,仅依靠企业的自律,未来市场就会出现问题,所以严管对于整个市场环境至关重要。企业如果犯规,就要受到处罚。要让违法乱纪的企业到处都是红灯,而合规发展的企业则会一路绿灯。《中国消费者报》记者从浙江省代表团获悉,浙江省代表团罗卫红等10名全国人大代表专门就构建运作有效的社会信用体系向大会提交了建议。
罗卫红等10名全国人大代表认为,市场上刷单炒信、大数据杀熟、疫苗造假、医保骗保、互联网金融诈骗等新的失信欺诈行为层出不穷,部分领域呈现出精准化、智能化、场景化、规模化、群体化趋势,社会危害性、影响面不断扩大,严重侵蚀着社会诚信的堤坝。由于信用信息缺乏法律界定和保护,个人信用信息的泄露和滥用情况严重,严重侵犯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10位代表认为,诚信缺失问题依旧频发,社会信用立法进程滞后,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尚未建成,信用服务市场尚不健全,是目前存在的四大问题,“如个人征信市场开放度不高。因缺乏合法合规、公平公开的个人信用信息获取渠道,市场化个人信用服务机构经营空间不断缩窄,大量游离在征信监管边缘的大数据公司和风控机构从事着个人信息的灰色交易。信用产品鱼目混杂,不具备公信力和权威性”。
罗卫红等10名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建立覆盖全社会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加快构建社会信用信息国家标准体系,明确信用信息在采集、存储、共享、公开、使用和信用评价、信用分类管理等方面的标准规范。同时,应完善信用服务行业和市场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加快信用服务市场培育;加快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多领域监管体系,构建以信用记录为基础,以联合奖惩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跨区域跨领域监管体系。依托信用共享数据,嵌入各级行政审批、行业监管、市场监管系统,为监管部门提供监管对象的信用分级、风险挖掘和实时预警,结合信用分级实施“双随机2.0”,构建“全面防控、预先示警、精准施策、联合监管”的监管机制。
代表们还建议,要加快探索重点领域可追溯信用联动监管模式。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产品质量等重点领域,探索建立跨区联动的食品药品、大气水质、产品质量实时监控平台及联合惩戒平台,建立“源头管控、过程监管、末端追踪”的全过程信用风险预警机制,探索“从农田到餐桌”“从实验室到医院”“从制假到售假”的可追溯信用联动监管。
推动信用立法
在今年两会首场新闻发布会上,全国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新闻发言人郭卫民表示,诚信体系是社会关注的重点问题。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要任务。市场上存在一些诚信缺失问题,人们对此深恶痛绝。建立社会诚信体系,是一项急需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的工作。
罗卫红等10名全国人大代表建议,要稳步推进、逐步构建社会信用法律体系。“社会信用立法是一项具有综合性、创新性、复杂性的系统工程,需要大量的研究和论证,建议首先出台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界定和规范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使用和交易行为,实现信用信息有效共享和应用,保障信用主体的信用权益,明确赋予信用主体信息知情权、信息异议权、信息修复权及信息遗忘权”。
代表们还建议,要完善信用服务行业和市场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研究出台统一的社会信用法及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明确信用服务业发展方向及监管措施,明确监管实施主体及其在行业和市场管理中的职责,界定并规范信用评级、信用管理咨询、信用风险控制等信用经营活动。
全国人大代表、南京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龙翔认为,“商业欺诈、电信诈骗、制假售假、偷逃骗税等现象屡禁不止,信用建设只有纳入法治化轨道加以规范、引导、保障,才能行稳致远”。龙翔表示,要推动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更上一层楼,避免走弯路,迫切需要加快信用立法进程。
“对于信用建设,社会期待和群众呼声比较强烈,互联网大数据的快速发展也为信用体系建设提供了契机。应该说立法所需的软件、硬件支撑条件初步具备。”龙翔表示,建议顶层设计重点关注几方面问题:一是信用的认定、范围,以及标准。合理划分失信程度,建立失信行为分类管理机制、“红黑名单”的认定及退出机制、失信行为处罚措施公开机制等。二是信用归集、管理、运用中的权利义务、权力责任。立法中需要明确规定相关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着力破解信息壁垒和信息孤岛现象。三是承担信用责任的方式及其性质。四是对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的保护。五是依法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