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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要闻

“易到用车”惊魂记 专家:消费者可要求高额赔偿
江苏消费网 (2019-01-15)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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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任震宇

  日前,北京市消费者祁先生在使用“易到用车”时与司机发生口角,司机竟然开车撞击祁先生后逃逸,造成祁先生脚踝骨折。事后,司机被捕。祁先生要求易到公司赔偿300万元。易到公司认为其索赔过高予以拒绝,表示只能承担法定的赔偿责任。

  用车惊魂两公里

  2018年11月9日下午,祁先生与朋友一起外出,通过“易到用车”约了一辆小轿车。叫车记录截图显示,这辆“易到用车”的司机是李某,有两年驾龄,近期有218次服务,驾驶的是一辆东风日产轩逸。乘客对司机的用户评价包括“文明友善”“神准时”“热心肠”等。

  “上车不久,因为行驶路线的问题,我和司机发生了争执。”祁先生回忆说,“当时车开到北苑小街与红军营东路的交叉口,我要求司机直行,司机拒绝,还出言不逊,态度十分恶劣。”

  双方的争执越来越激烈。祁先生告诉记者,当时他和司机都下了车,司机表示“要去没监控的地方和他单挑”,而祁先生则打122电话向交警投诉。

  出乎意料的是,在祁先生投诉时,司机上了车,然后开车撞向祁先生。祁先生回忆道:“当时我被顶在轿车前盖上,司机似乎情绪失控,喊着要撞死我,就这样我被车顶着开了将近两公里,在司机打算撞向墙的时候,我才找到机会从前机盖上跳下来脱险。”

  对这一过程,“易到用车”(运营方为北京东方车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到用车”)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根据他们掌握的情况,一开始双方态度都很差,都有攻击对方的语言。双方下车发生争吵后,司机上车准备离开,而祁先生拦住了车。司机警告祁先生让开,但祁先生没有避让。此后,司机确实开车“顶住”了祁先生,但速度较慢,祁先生一直趴在轿车的前机盖上不肯离开。

  脱险后的祁先生发现自己腿受了伤,而司机则驾车离去。祁先生在同伴帮助下向来广营派出所报警。后经医院诊断,祁先生的左踝关节左距骨骨折,“撕脱骨折不除外”,左腕、左前臂擦伤。

  几天后,祁先生接到警方通知,已找到涉案司机。这时他才知道,这位“易到用车”的司机李某并非北京户籍,只有一年多驾龄,且所驾驶的车辆并未登记注册为营运车辆,也不是他本人的车辆。

  赔偿引发争执

  按照2016年12月21日开始实施的《北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必须是北京市户籍,且取得北京市核发的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在北京市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车辆所有人同意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还要求“不得接入未取得经营许可的平台或使用未取得经营许可的车辆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也就是说,李某不仅不符合“京人京车”的规定,驾龄也未达到要求,所驾驶车辆也不符合人车一致的要求,更没有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使用性质。

  记者就祁先生提供的情况向“易到用车”进行核实。“易到用车”方面表示,司机李某有两张驾照,一张为初次领证日期2017年9月28日,有效期自2017年9月28日至2023年9月28日止的C1车型的有效驾驶证,另一张是其加盟“易到用车”时所用的驾照,初次领证日期为2004年10月20日,且有效期自2010年10月20日至2020年10月20日止的C1车型的驾驶证。“易到用车”方面称,可能是李某在持有初次领证日期较早的驾驶证期间驾驶证被吊销,随后重新考取驾驶证,因此他已经满足3年驾龄要求。

  对于李某非京籍,且所驾驶的车辆并未登记注册为营运车辆,也不是他本人的车辆等情况,“易到用车”没有否认,并表示:“我们一直在清理这些不符合规定的司机,但由于我们旗下的司机数量很多,核实起来需要时间,这个司机恰好就是还没被清理的一位。”

  祁先生告诉记者,11月9日事发时,他即向“易到用车”客服打电话通报了事情经过并求助,但客服直到两天后才和他联系。后来,他要求与“易到用车”负责人沟通,但“易到用车”表示负责人出差,在事件的善后处理上也一直很消极,不负责任。“易到用车”公关部工作人员对记者表示,在获知此事发生后,公司一直积极与祁先生沟通,由首席运营官杨宇负责处理,但双方就赔偿问题一直无法达成协议,“祁先生提出300万元的巨额赔偿,我们则认为应该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赔偿,但祁先生不同意,也没有向我们提供法医伤情鉴定或医院的正式诊断报告”。

  祁先生则否认这一说法。他表示,法医伤情鉴定报告要3个月后才能开具,而且易到方面也没有向他提出这些要求。祁先生告诉记者,“易到用车”指派的律师告诉他,只能以正常的交通事故方案进行处理,双方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根据法院判定的责任进行民事赔偿。赔偿的方案大致包括医药费、住院费、误工费、聘请护工的费用、交通伙食补助、营养费以及根据伤残等级的补助等。

  祁先生认为,自己仅在事故中受损的西装、手表、手机价格就超过4万元,以自己的收入以及因此事造成的直接、间接损失,索赔300万元并不算多。

  ●专家观点

  消费者可要求高额赔偿

  北京雷宇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杨玉岐律师告诉记者,根据祁先生的描述和“易到用车”提供的情况,应该不属于交通肇事,亦不属于危险驾驶。根据目前祁先生的损伤程度,司机的行为已经涉嫌故意伤害,作为司机,他应该预见到开车撞人的后果,但依然实施了行为,并造成了祁先生受伤的后果,因此应该按照故意伤害进行民事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于祁先生是通过“易到用车”提供的网约车服务约到的司机,司机当时作为“易到用车”的雇员向祁先生提供服务是职务行为,在此过程中对祁先生实施故意伤害,“易到用车”要承担连带责任。因此,祁先生有权向“易到用车”提出索赔要求。

  至于祁先生索要300万元赔偿是否合理,杨玉岐表示,这要看祁先生所受的实际损失以及过错程度,索赔除了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和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如果造成伤残还要根据伤残等级确定残疾赔偿金,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受害者和家属还可以要求精神抚慰赔偿金。这其中比较容易产生争议的是误工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如果祁先生的收入较高,那么因受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也会比较高。但祁先生需要提供其所受损失的相关证据,比如医疗费用、康复费用的发票,以及实际收入的纳税证明,只要有相关证据支撑,提出300万元赔偿也是合理的。(任震宇)

编辑: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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